《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彩礼应归属于女方独有。
在以下几种特定情况下,女方有权要求男方偿还彩礼:
首先是在男女双方尚未正式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期间;
其次在已签署结婚登记手续却实际上未能共同生活相处的状况下;
最后是在婚前男方给予女方彩礼并且致使其生活窘迫难以为继的情况下,而在这三种可能退回彩礼的情况中,除了最后一种需以离婚为限外,前两种皆可在双方妥善沟通和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退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