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身份证在有效期内无需进行更换操作。若遇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届满、本人姓氏发生更改或证件遭受严重损害导致无法正常辨识等情况,应依法申请办理新的证件。申请人可于居民身份证有效期结束之日起的3个月之前提交新证件的更换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