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户口的办理程序如下:一般来说,符合条件者需要持有由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教育机构、企业实体以及事业单位等出具的可接受户口转移的证明文件,然后向所在单位地区的派出所提出户口迁移申请,请求其开具准予迁移的许可证明。
紧接着,需前往原户口管辖单位或现居住地的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并进行户口注销手续,而
最后则是返回工作单位所在地所属的派出所,提交户籍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登记。
《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