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3.3万份
2016年3月,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专门性、综合性法律——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
今年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十周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4个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3.3万份。”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说,最高法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以法治之力筑牢家庭安全、强化人权保障、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激活制度效能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反家庭暴力法的核心和亮点。《法治日报》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为落实该项制度,最高法不断完善制度机制。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当年即制定《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明确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不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比照特别程序审理,以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高效制止家庭暴力的作用。为解决认定家庭暴力“举证难”的瓶颈问题,最高法制定《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形式,降低证明标准,进一步激活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效能。
在促推形成反家庭暴力部门协作机制方面,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为抓手,最高法联合公安部、全国妇联等六部委共同出台《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完善家庭暴力证据发现机制与人身安全保护令协助执行机制,明晰相关职能部门强制报告义务,推动形成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反家庭暴力宏观治理格局。与全国妇联等部门联合举办反家庭暴力专项培训,提升一线工作人员解纷能力,加强沟通互鉴。
近年来,最高法还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发布多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开展法治宣传,对家庭暴力“零容忍”越来越成为社会共识。
确保刚性约束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人民法院坚决惩处“知法犯法”行为,让人身安全保护令“长出牙齿”。
“被申请人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再次实施家庭暴力,既是对受害人的侵害,也破坏了司法秩序和法治权威,应当受到惩戒。”陈宜芳说,严格执行法律文书,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刚性约束,是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免遭二次暴力的关键。
陈宜芳说,为加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情况的监督,《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可以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学校等一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将情况通报人民法院。
本次发布的“张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司法拘留案”中,张某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再次到申请人家中对申请人及其近亲属实施殴打行为,并以短信方式骚扰、威胁。公安机关接警处理后及时向法院通报相关情况,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张某拘留十五日。陈宜芳说,该案是各部门协助监督、及时反馈、联动响应工作机制的实践,进一步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筑牢安全防线。
“此外,已有地方法院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定罪量刑。”陈宜芳说,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法律强制力,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打破“隐性牢笼”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形式复杂多样,除了列举的情形外,还有加害人以其它形式对受害人实施控制、构成家庭暴力的情形。
“家庭暴力的核心特征在于控制与伤害,具有长期性、反复性和周期性,并不是简单的情绪失控或偶发冲突。”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冉克平说。
陈宜芳说,与身体侵害相比,精神侵害行为隐蔽,形式多样,侵害后果难以直观评估,给审判工作带来困难与挑战。最高法此次选择了不同形式实施精神侵害的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赵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中的张某长期以侮辱人格、谩骂诋毁等方式对待配偶赵某,导致受害人精神上的不自主、不自由,对其形成控制。“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的赵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限制配偶王某与其他异性交谈,不允许王某与异性参加任何活动,导致王某无法进行正常社会交往。
“除了身体侵害和精神侵害行为外,经济控制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但认定更为困难。”陈宜芳说,此次发布的“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刘某通过限制正常就医等方式对患有肢体残疾、无独立经济来源的配偶陈某进行经济控制,迫使陈某服从其意志。
陈宜芳说,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相关案件,打破家庭暴力加害人以“软暴力”构建的“隐性牢笼”,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如果受害人是生活独立性较弱的残疾人,衣食起居、经济基础均高度依赖加害人,对寻求帮助就会有更多顾虑。仅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不能产生较好的干预效果,需要从根本上提升受害人自我保护能力,解决其“后顾之忧”。
陈宜芳说,“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考虑到陈某后续还需要按医嘱继续复查,人民法院在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同时,联合当地有关部门共同进行风险评估,结合残疾人就业政策帮助陈某进行就业培训,使其具有依靠劳动取得一定经济收入的能力,对特殊群体形成立体化保护。
冉克平说,本次发布的案例中,长期对配偶谩骂诋毁、经济控制、限制正常社会交往的行为,均存在使受害人处于非正常生活状态的情况,符合家庭暴力控制与伤害的本质特征,属于家庭暴力。此外,最高法曾发布的一个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中,加害人多次以跳楼、喝农药等方式对受害人进行威胁,虽然其没有直接对受害人实施暴力,但这种自伤自残行为足以使受害人产生紧张恐惧情绪、精神不自由,从而被迫按照加害人意志行事。
“家庭暴力形式并不限于法律列举的情形。”冉克平说,在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对所诉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作出认定,通过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判令加害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积极进行司法救助等,全面、立体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使“硬暴力”“软暴力”都无处遁形。(记者 张昊)
本文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作者:张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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