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突发事件

发布时间:2024-07-12    来源:新华社

  面对突发事件,依法应对最可靠、最稳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依法管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应急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这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性基本法律,作为应急管理领域的“龙头法”,承担着依法应对危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任务。

  每一次突发事件,都在检视着一个国家的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法治水平。我国是灾害多发频发的国家,随着城镇化、工业化步伐加快,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易发多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应对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在内的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不断提高,应急法治也在战胜一次次考验、克服一场场危机的过程中不断健全,展现了我国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的特色和优势。但同时,近年来的实践也暴露出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短板和弱项,如何依法、科学、高效应对突发事件,如何平衡好应急处置效率与保障人权的关系,领导干部如何补好“应急法治观念和能力”这门课,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

  居安思危、未雨绸缪,这既是一种生活经验,也是公共治理的智慧。沉痛的教训表明,如果缺乏事前风险防控意识,考虑不周、防范不力,当危机到来时,就可能慌了手脚、乱了方寸,甚至加剧事态的恶化。我们所建设的法治体系,本身就包含着对风险的防范、对危机的应对、对灾害的治理等要求。应急法治不是为了“应一时之急”,不仅要拿出应对挑战的高招,还要提供防范风险的先手;不仅要能打好化险为夷的硬仗,还必须夯实防患未然的基础。运用法治方式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将关口前置,衔接好“防”和“救”的责任链条,用充实的法律“工具箱”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底气,以举措的确定性应对风险的不确定性,力求用“万全之策”防“万一可能”。

  风雨袭来,最重要的是生命,最脆弱的也是生命。社会共同体的存续和人民群众的生命权是应急法治首要保障的对象,“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依法科学应对,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应对突发事件最基本的法治原则。过去,少数地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的非科学、不理智、受诟病的应急举措,其实质是缺乏对生命、法治、人权的尊重和敬畏。法律要通过具体的条文和制度设计,坚定地将人民群众生命权放在第一位,并在法治实施的各个环节建立有利于保障人权的机制、措施和程序,为社会各群体织就一张周密而温暖的权益保障之网。

  应对突发事件是同时间赛跑,对效率有极高的要求。政府作为应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采取的应对举措必须主动、快速、灵活。但这也意味着,相关措施有时不得不对公民等社会主体的自由与权利进行一定限制,这是基于国家、社会和全体人民的长远利益而作出的、符合实质法治要求的理性选择。越是工作重要、事情紧急,越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在紧急情况下,行政权力具有优先性、紧急性、强制性和权威性。此时,法治应当成为约束行政权力的坚实依靠,提供沉着应对危机的机制、程序和规范,保证社会有序运转。针对应急领域法律的完善举措,应当始终将规范和规制公权力作为一项重点内容,既要赋予政府充分的紧急权力,又要十分慎重、严格地从权限、主体、程度、程序等方面规范其行使,防止应急举措“用力过猛”。

  当法治走在突发事件之前,我们才能更加从容、更加自信,获得可预期的安全感;在法治的指引下处置危机,我们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更加周全的呵护与捍卫,应急措施也必将更有力地应对每一场挑战,帮我们获得长久的安宁。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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