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云说法两首歌听起来像是抄袭吗

发布时间:2024-07-31    来源:新华网

  近年来,网络上吐槽歌曲抄袭的情况屡见不鲜,网友们将两首歌曲剪辑在一起,“空耳鉴抄”引发广泛讨论。如何判断歌曲是否抄袭?

  原告董某某作为曲作者,对甲歌曲享有著作权。董某某主张,被告李某某及被告某传媒公司制作的乙歌曲抄袭了甲歌曲的副歌部分并获取了巨额收益,被告某短视频公司将抄袭作品在网络上广泛传播使用并获取巨额流量等收益,三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某短视频公司辩称,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对甲歌曲曲谱享有著作权,无权提起诉讼。甲歌曲的旋律缺乏创造性且过于短小,不能认定构成作品,甲乙两歌曲在副歌部分对应的旋律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某短视频公司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被告某传媒公司辩称,其与李某某系经合法授权制作和使用乙歌曲的曲谱,对乙歌曲的制作及使用没有任何过错。某短视频公司使用乙歌曲音乐片段系依据某传媒公司的合法许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乙歌曲与甲歌曲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构成抄袭剽窃。某传媒公司未侵害甲歌曲相关权利。

  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甲歌曲在网站上的作曲署名为董某某,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董某某为甲歌曲的作曲者,董某某主体适格。

  法院认为,复制行为不仅包括原封不动地照搬他人作品,也包括保留原作品基本内容、仅作非实质性改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许可利用他人的原作品实施复制行为,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人复制权的侵犯。判断被诉行为是否侵犯权利人的复制权,通常需要满足接触和实质性相似两个要件。

  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两首作品部分小节单纯从听觉上确会使听众产生具有相似性的感觉,但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应当结合其在相关段落的整体情况、其在相应段落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整体的呈现方式综合判断。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将甲、乙两部音乐作品进行比对,两者的调式、动机、乐句、旋律等存在差异,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原告的主张不成立。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董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董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北京互联网法院李绪青:在网络平台上,常常有网友关于某部作品是否抄袭的讨论,一些情况下部分网友仅凭听觉上的相似性,而非专业的音乐分析或版权比对,就断定某作品抄袭了另一作品。事实上,这种“空耳鉴抄”所比对出来的相似性并不能等同于著作权法中“实质性相似”的标准,更不能直接据此断定作品构成抄袭。本案从音乐作品的整体性出发,兼顾歌曲的各部音符、旋律、蕴含的情感等,准确认定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判定作品不构成抄袭,明确界定了抄袭与创作的边界,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树立了捍卫原创、尊重版权的积极典范,有利于引导公众以理性、客观的态度看待音乐创作中的相似性问题,彰显了司法对创作自由的保护。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整理)

[ 责编:陈畅 ]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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