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加强司法惩戒与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衔接配合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光明网讯(记者 陈畅)7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下称《条例》)。

  据通报,修订后的《若干意见》对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作出系统部署,分为八个部分共48条。修订后的《条例》共六个部分30条,修订的着力点在于推动司法责任追究及时常态、严格规范、精准到位,确保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

  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条例》健全了司法惩戒与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衔接配合机制,增加了司法责任追究与纪检监察审查调查在案件管辖、追责程序及追责处理上的衔接规定。

  《条例》增加了关于司法责任追究范围的规定,明确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检察职责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依纪依法追究其相应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规定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误后果发生,但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对错误后果发生仅有一般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条例》根据检察官法的规定,对具体追责情形进行了修改完善。对检察人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以行为为导向,规定只要实施隐瞒、歪曲事实,违规采信或者不采信关键证据等13种行为之一的,即应当承担司法责任;对存在重大过失的,以结果为导向,将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承担司法责任的构成要件,规定了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出现错误,导致案件错误处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等10种情形。同时,《条例》明确客观上存在法律法规修订等7种情形之一,导致改变案件定性、处理决定以及撤回起诉、判决无罪等的,相关案件办案检察人员不承担责任。

  《条例》对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程序进行了优化,调整为受理违反检察职责线索、司法责任调查认定、作出追责处理决定三个主要环节,即规定检察机关受理违反检察职责线索后,先从线索所涉案件入手,经分析研判检察环节确有过错、检察人员可能存在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启动司法责任调查程序;如调查认定应当追究检察人员司法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处理处分决定权的部门或单位,依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当事检察人员处理处分。

  《条例》健全了违反检察职责线索受理机制,拓宽了线索来源渠道;健全了司法惩戒与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衔接配合机制,增加了司法责任追究与纪检监察审查调查在案件管辖、追责程序及追责处理上的衔接规定等。

[ 责编:张悦鑫 ]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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