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立法保护传承红色资源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马艳 实习生黄昕洋
《广西壮族自治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法治方式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
广西是中国共产党开展革命活动和建立地方组织较早的地区之一,在中国革命史上具有重要地位,拥有丰富的红色文化资源,包括档案文献、文物、烈士纪念设施、历史建筑、历史遗存等多种形式。
近年来,广西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实施一批民族地区重点文物、传统建筑保护工程,不断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和红色旅游产品、线路开发。但是,由于广西的红色资源大多地处革命老区、偏远山区,点多面广,保护传承工作还存在着协调机制不健全、责任人不明确、保护力度不足、研究阐释和展示陈列水平不高等问题。通过立法,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合作协作,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红色资源十分必要。
《条例》明确了红色资源的定义,主要包括:重要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重要档案、文献、手稿、视听资料和实物;具有代表性的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代表性的其他资源。
为了传承和弘扬好红色资源,《条例》对场馆开放、纪念活动、文艺创作、学校教育、旅游开发、干部教育培训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其中,明确具备开放条件的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党史馆、档案馆、博物馆、方志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有或者保管的红色资源,向社会开放或者公布;鼓励、支持红色主题文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通过文艺精品创作扶持等机制,加大扶持力度;鼓励文艺团体、文艺工作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开展红色主题文艺作品创作、展演展映等活动。
《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指导开发红色旅游景区、精品线路、研学旅行线路等,加强红色旅游宣传,培育红色旅游品牌,完善红色旅游服务,培养专业讲解员,促进红色资源传承弘扬与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红色资源参与红色旅游开发,推出具有红色文化特色的旅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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