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盈江县寸某家属与黄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2022年10月某日,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弄璋镇寸某(未成年人)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杨某(未成年人)沿国道G556镇瑞线由镇安镇方向驶往瑞丽市方向,12时59分许,当车行驶至国道G556镇瑞线K170+550M处左转弯时,与对向黄某驾驶的拖拉机运输机组发生碰撞,造成寸某当场死亡、杨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盈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勘察,查明事故原因:1.寸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警察指挥的岔路口时,未让有优先通行的直行车辆先行;2.黄某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核定载质量:1000KG,实际载质量10050KG)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3.杨某系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上乘客,无造成事故发生的违法过错行为。交警队认为当事人寸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主要原因;当事人黄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据此,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1.当事人寸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2.当事人黄某在此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3.当事人杨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寸某家属与黄某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产生纠纷,共同向盈江县交警大队提出调解申请。交警大队将纠纷移交到某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希望人民调解介入,帮助化解矛盾纠纷。
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心的移交函后,立即指派专职调解员调解。寸某家属代表寸某甲、黄某参加调解;为了一次性了结纠纷,调解员通知黄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到场一并参加调解。
寸某大姑妈寸某甲首先向调解员哭诉,寸某父母早年因夫妻关系不合离婚,寸某母亲段某丢下寸某远走他乡,此后便失去联系;寸某父亲寸某乙因受到离婚的沉重打击,无心带寸某,整日闷闷不乐、酗酒,后因醉酒去世。寸某的生活学习自幼就落在大姑妈寸某甲身上;寸某是寸某甲拉扯大的,从幼儿园小学六年级都是寸某甲接送;寸某非常乖巧懂事,平时还能到街上帮家里购买食盐、辣子等,寸某的突然离世对寸某甲是沉重的打击。
寸某甲认为,根据事故现场,黄某驾驶超载水泥的车辆经过街道村庄不减速,像是故意将寸某撞死的;黄某发生事故后没有及时刹住车,致使车辆冲出事故发生点约50米才停下来,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存在错误,应当认定黄某全责。寸某甲称自己没文化,不知道如何进行复议。既然现在是调解,寸某甲也愿意调解,早日了结此事,请求黄某赔偿寸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200000元。
黄某表示,自己不是故意撞寸某,寸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并且不按交通规则行驶,不戴安全帽,行驶中突然变道左转弯,是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寸某未满13周岁,不懂交通规则,也没有驾驶技能,贸然驾驶机动车上路,存在极大的驾驶隐患。寸某家属对孩子驾驶机动车上路放任不管,存在过错。黄某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依法依规作出的,合法有效。黄某愿意按照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次要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自己开的拖拉机也是借款买的,买车的借款还没有还清;拖拉机运输也是跑点运输费维持生活,自己也没有多余的钱,根本无法赔偿1200000元,只能靠保险公司理赔,保险能理赔到多少算多少。
保险公司认为,黄某确实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愿意按照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依法理赔,保险公司可以在黄某承担30%的责任比例范围内予以赔偿。
寸某甲见赔偿金额与预期差距较大,情绪激动起来。调解员随即采取普法宣传和“背靠背”调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解。
调解员及时安抚寸某甲的情绪,让她平定心情,正确面对该起交通事故。调解员劝解事故已经发生了,人离世了不可能再复生,唯一的办法只有通过依法依规主张损失赔偿。交通事故是过失责任,谁都不愿意发生,一旦发生了,双方都要正确面对。随后向寸某甲宣讲了类似交通事故案例的赔偿金额,告诉寸某甲要采取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切莫采取过激行为激化矛盾,否则将得不偿失。同时,调解员也劝解黄某,人死为大,该理赔寸某家属的一分不能少,尽量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多补偿给寸某家属。
待当事人冷静下来之后,调解员向双方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寸某和黄某都有过错,就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根据以往处理类似交通事故的惯例,建议本案按照寸某承担60%-70%,黄某承担30%-40%的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调解员根据《2023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为42168元×20年=843360元,丧葬费为61585元。另外,寸某驾驶的摩托车车辆损失为1700元。本案中发生的赔偿费用共计906645元,首先由黄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理赔死亡赔偿限额18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700元,剩余的724945元由寸某自行承担60%-70%的责任434967元-507461.5元、黄某承担30%-40%的责任217483.5元-289978元。黄某承担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理赔。
计算结果公布后,寸某甲也接受了寸某承担主要责任的事实,希望黄某和保险公司承担的次要责任比例能够尽量提高一点。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说,保险公司愿意承担40%的责任比例,黄某也愿意在保险理赔范围以外另行补偿寸某家属10000元。
寸某家属代表寸某甲、黄某以及保险公司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自愿签订人民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寸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摩托车损失计算总额为906645元。由黄某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理赔死亡赔偿限额18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700元;剩余的724945元由寸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434967元,黄某承担40%的责任289978元,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理赔。
2.黄某自愿补偿寸某家属10000元。
3.该纠纷为一次性了结,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履行,不得反悔,若有违约,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4.涉及杨某的赔偿问题已另行处理。
当事人当场在人民调解案卷上签字确认。至此,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当事人对调解结果满意。
本案是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灵活运用普法宣传和“背靠背”调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解,并通过“以案释法”等调解方法降低当事人的赔偿预期,耐心讲解法律规定,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法律规定,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进而体现了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优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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