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昆明市五华区杨某家属与栗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杨某(女)离婚后与初中同学栗某某(男)重逢,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后开始非婚同居,2022年10月某日凌晨1时左右,杨某从和栗某某非婚同居的15楼家中坠楼身亡。
事故发生后,杨某的家属几次找到栗某某沟通均无法达成共识,并多次在辖区吵闹,引起了上级部门的高度重视。经区综治中心评估分析研判认为该纠纷属于中风险等级,并对此隐患作出预警。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迅速响应区综治中心的工作要求,组成调解专班,持续关注杨某家属心理动态,避免发生个人极端过激行为,积极配合街道对杨某家属和栗某某的纠纷开展调解工作。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于2022年10月某日进行第一次调解。
调解过程中,杨某母亲罗某某及其家属认为,杨某的突然坠楼离世毫无征兆,栗某某对杨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栗某某承担杨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50万元。
栗某某认为,杨某的突然离世对他自己也是沉重的打击,双方感情不存在任何问题,且也是奔着结婚目的去的,杨某的行为仅是她个人的行为,与自己没有关系。杨某作为成年人对自己坠亡的行为应当自己负责,相应的后果也应自己承担。考虑到和杨某的感情,也体谅杨某家属的悲痛,愿意对罗某某进行一定的补偿,但是杨某家属要求的150万元,自己无法承受。
随后,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背靠背”谈话。杨某母亲罗某某认为,杨某生前性格开朗,不会自己选择结束生命。杨某家属一致认为杨某的突然坠亡一定和栗某某有感情纠纷;并且杨某离过一次婚,和前夫有一个尚且年幼的小孩,小孩到成年之前的抚养费也必须由杨某承担。赔偿明细如下:杨某死亡赔偿金40905元×20年=818100元;杨某和前夫的孩子抚养费27441元×11年=301851元;杨某的丧葬费117958元×0.5年=58979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62042元×0.5年=31021元;精神损失费按照直系亲属算共计300000元,全部费用共计1511951元。
调解员随后询问栗某某,栗某某表示杨某坠楼时自己不在现场,对于杨某家人的悲痛,栗某某感同身受,但自己凑不出150万元。
在对案件有了初步了解后,调解员进行了研判分析,认为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关于杨某的死亡诱因,只有等待警方调查结果出来之后才能够决定本案性质是赔偿还是补偿;二是栗某某虽然同意对罗某某等家属进行一定补偿,但是补偿的数额是双方争议的焦点。调解员建议双方各自回家再考虑,等到警方调查结果出来之后再次进行调解。
12月某日,公安机关的侦查意见排除他杀可能,调解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第二次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罗某某对女儿杨某死亡的事实已逐渐接受,也想尽快了结此事,尽快让杨某入土为安,愿意将诉求金额降低到15万元。栗某某表示,因为近几年疫情生意失败,只能东拼西凑凑出3万元现金进行补偿。罗某某情绪一下激动起来。为防止事态扩大,调解员见状马上将双方分开,宣布暂停调解。
在暂停调解的间隙,调解员积极安抚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对于罗某某一方,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公安机关的侦查意见已经排除他杀可能,证明是杨某自己坠楼身亡的,否则就属于刑事案件了。调解员表示理解罗某某失去至亲的痛楚,但杨某属于自杀,在栗某某无过错的前提下,并不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调解员也劝解栗某某换位思考,早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让杨某入土为安。见栗某某有所触动,调解员建议栗某某尽快想办法再凑一些钱对杨某家属进行补偿。
随后,调解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一起进行调解。最终,经过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反复沟通协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2022年12月某日,双方共同在街道人民调解委会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栗某某向罗某某补偿人民币5万元整(栗某某于调解协议签订当日向罗某某现金支付人民币1万元、微信转账人民币2万元;栗某某于2023年1月某日前向罗某某微信转账支付剩余人民币2万元)。
2.栗某某于调解协议签订当日向罗某某归还杨某的个人物品。
此纠纷为一次性解决,双方已充分知晓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及法律后果,双方签字履行此调解协议后,即视为该起纠纷双方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进行了解决,双方承诺今后不再就此纠纷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发生任何纠纷。
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后,调解员对双方进行了电话回访,栗某某已按约定支付了剩余的2万元,罗某某已安葬了女儿杨某,双方均严格履行完调解协议。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变化,社会关系也日趋复杂,“非婚同居”“未婚生育”等现象也随之增多,由此引发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也越来越多。此纠纷为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婚恋问题,属于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若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到位,容易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
此次纠纷中杨某的坠楼是一个悲剧,不仅给两个家庭带来了伤痛,也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了一定影响。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过调解得以成功化解,是调解员运用情、理、法多角度对当事人晓之以理法,动之以真情,用心做“心”工作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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