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北京市门头沟区赵某与某物业公司物业纠纷调解案

发布时间:2023-10-09    来源: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北京市门头沟区某社区赵某发现家中客厅地板渗水,向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检查后发现是公共走廊下的水管有问题,进行了地面打开维修,过程中却将暖气管牵连打漏了,再次进行了维修。对于地板、墙面泡水造成的损失,赵某要求现金1万元作为赔偿,而物业公司提出以赵某往年欠缴的物业费折抵,或者可以走司法程序。双方因此产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赵某来到北京市门头沟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赵某的调解申请后,调委会第一时间联系某物业公司询问是否同意调解,得到肯定答复后便安排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经过走访调解员了解到,引起渗水的地埋管线为现物业接手前就埋在地下的,维保期为2年,已过期。物业发现问题后并没有以此为借口推托,而是积极对故障水管进行了维修。对于因地埋管漏水对赵某家造成的损失,物业公司提出为其维修的方案。赵某不同意,要求赔偿1万元现金。物业人员请示领导后向赵某说明,因公司规定申请赔偿款需要有依据,无法将赔偿款直接支付给业主。如果赵某不愿意修理,物业可计算赵某家中损失通过减免物业费的方式进行赔偿。赵某还是不同意,坚持想要赔偿款,并多次拨打市民热线反映问题。

经调查和沟通后,调解员分析认为纠纷争议焦点为赔偿问题,遂于2月某日在物业公司会议室组织双方进行了一次“面对面”调解。调解中,赵某一直坚持既不要维修也不能用物业费抵,只接受现金的赔偿方式。考虑到赵某的确受到了损失,调解员将工作重点放在物业方面。物业工作人员也很为难,多次请示公司领导后表示,如果赵某只要现金,那就得走司法程序,到时候法院判多少,物业公司有依据就能申请多少。赵某表示,自己没时间走司法程序,也没必要。调解员也劝赵某,能不能接受以往年物业费折抵的方案,赵某表示“不能接受,这是两码事”,并表示如果要用物业费抵,也必须同时将自己家中地板进行修理;如果现金赔偿,则不需要再为自己修理地板。物业认为减免的物业费就是对诉求人的赔偿,减免物业费与维修地板都是物业为解决问题提出的方案,不应同时进行。现场充斥着剑拔弩张的气氛,双方关系降至冰点。调解员见双方僵持,一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果断中止了调解,待双方都冷静一下,再看有没有调解的可能性。

针对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调解员决定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别对双方进行劝导。调解员首先找到赵某,向其讲解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调解员劝导赵某说,物业公司提出的维修方案是合法且合理的,现金赔偿比较困难,但是物业公司也在积极想办法弥补赵某受到的损失,如果赵某有其他顾虑,可以提出来。

然后调解员找到物业公司,提出《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虽然故障的地埋管线维保期已过,但是物业公司仍有维修、养护的义务,而且在故障修理过程中也确实存在过失,应当赔偿业主损失。物业人员表示他们在尽力向公司争取现金赔偿,公司已经同意特批500元现金作为对赵某的赔偿。

调解员再次找到赵某。赵某表示,赔偿金额可以商量,其他的方案不要再提。调解员告知赵某,物业公司特批500元赔偿金。赵某听到物业只能给500元时情绪激动,认为物业根本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赔偿金额连材料钱都不够。调解员见此情况,赶紧安抚赵某,并再次与物业公司进行了沟通。调解员初步判断,物业公司赔偿金额应该还有上升的空间,便再次与物业人员交涉,看物业公司赔偿金额还能否增加。物业人员向领导请示,最终表示1000元是底线,再多就不谈了。

调解员又找到赵某,转达了物业公司1000元是上限的回复。赵某对于这1000元的赔偿金额仍然不满,但也意识到现金赔偿也就这么多了,对赔偿方案有所松动。调解员趁机劝说赵某接受物业公司提出的维修方案,可以把维修方面的顾虑提出来,共同协商一个满意的维修方案。赵某不再坚持现金赔偿。

调解员趁热打铁,组织双方再次坐下来“面对面”调解。赵某同意物业公司给自己维修,但装修的材料、施工标准不能比自己原来的差,且物业要提供家具暂存地点。物业公司立即回复没问题,并承诺材料都是等价材料,施工不会糊弄,家具存放问题物业公司想办法,卧室地板如果有损坏也会一起维修。

至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纠纷调解成功。

【调解结果】

赵某与物业公司达成以下协议:

1.物业公司对赵某的房子进行维修,包括对屋内被渗水泡坏的地板进行更换和对被浸泡的墙面重新粉刷。

2.物业公司要使用与原材料等价的材料,颜色上基本没有色差,保证施工质量。

3.物业公司为赵某提供维修期间家具暂存的地方。

4.施工日期待赵某安顿好家人,物业上门实际评估后,再协商确定开工日期。

经回访,当事人均感到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赵某最初坚持要现金赔偿,物业公司坚决不同意,纠纷陷入僵持状态。但是经过调解员坚持不懈的努力,让赵某坦诚说出了自己的顾虑——对于物业公司维修质量的担心。又经调解员“背对背”“面对面”多次做工作,赵某看到了物业公司解决问题的诚意,也感受到了调解员帮助他和物业公司解决矛盾纠纷的决心,最终消除了顾虑,纠纷得以成功化解。调解时,部分当事人会有很强的戒备心,有时会隐瞒真实需求,调解员只有通过不断的沟通、劝导,才能让其放下芥蒂,帮助双方寻求都满意的调解结果。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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