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新乡市孙某家属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新乡籍孕妇孙某,22岁,于2022年12月某日在婆婆的陪同下到新乡市某医院门诊做产前检查,双胎妊娠,胎儿与孕妇一切正常。两日后凌晨3点,孙某因胎膜已破、已临产再次被送至某医院。经检查,一胎心音微弱,一胎心音未闻及,紧急实施剖宫产手术,1分钟阿氏评分均为0分,经抢救1小时后两胎儿均无生命体征。次日上午,孙某突然阴道出血增多,转院至外院继续治疗,为保孙某生命,不得以子宫切除。
孙某家属对医院诊疗过程产生质疑,多次到医院讨要说法,提出高额的赔偿诉求,医方认为患方索赔金额过高,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孙某家属拨打12345热线,并向政府、信访局等多部门进行投诉,宣泄不满情绪。2023年2月某日,孙某家属前往某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孙某家属一行三人来到医调委,孙某的婆婆刘某某情绪激动并跪倒在调解员的面前,调解员见状立即上前将她扶起并安抚其情绪。待刘某某情绪稳定后,调解员向刘某某初步了解案情,在征得医院方同意调解的意愿后,告知孙某家属所需要提供的调解材料,并约定了调解时间。
5日后,医调委收到了医患双方的相关材料后,迅速展开调查,并组织首次调解。调解前,调解员确认医患双方身份并告知调解原则、调解纪律及当事人权力义务,并表示医调委会站在第三方中立立场,依法、公正调解。在调解现场,医患双方各自陈述观点。
患方提出两点质疑:一是虽然产检时B超、胎心结果显示正常,但是血常规检查结果未当场出具,医生告知2日后来取,但实际上血常规化验单报告次日上午已经出来,且显示病情危重。某医院未在第一时间告知孕妇,错过最佳治疗时间;二是自剖宫产术后到次日通知转院,某医院并未告知家属患者病情危重,有子宫切除风险和生命危险。在病情加重后,医方也未能及时将患者转至上级综合医院采取介入栓塞治疗,导致延误治疗,以至于切除子宫。因此患方认为,医院存在过失,要求某医院赔偿160万元。某医院代表则提出反对意见,认为:一是孕产妇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患者孙某为妊娠期急性脂肪肝,系高危妊娠,孕期未做到规律产检;二是胎动消失24小时后胎心消失,患者孙某并未及时监测胎动情况,发现胎动异常时未及时就诊,主张责任并不在医方。
听了医方的观点后,患方家属情绪再次激动。调解员见状立即分开医患双方,并展开“背对背”调解。调解员根据双方陈述观点及对患者病程记录的反复研究,认为此次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一是此次医疗纠纷的责任应哪方承担,具体责任如何划分?二是患方提出的160万元赔偿诉求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随即调解员提出了启动医疗、法学专家评鉴程序的建议,希望医患双方根据专业的鉴定结果进一步明确责任,确定赔偿金额。医方表示同意,孙某家属表示回家与家人商量后再做决定。
次日早上,调解员电话联系孙某家属询问意见时,得知刘某某前往某医院楼顶欲跳楼自杀。于是医调委迅速启动处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医调委主任带领3名调解员,同民警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稳控。到达现场后,医调委主任和调解员与刘某某共情沟通,最终安抚了刘某某情绪。
在刘某某情绪稳定后,市卫生健康委主管领导亲自协助调解工作,医调委随即组织医患双方及卫生健康技术监督中心的工作人员召开协调会,充分听取患者家属诉求。调解员现场进行政策解读沟通,积极引导患方通过人民调解或司法鉴定渠道,依法依规表达诉求。最终医患双方代理人均同意通过“专家评鉴”程序划分责任。
医调委组织专家进行责任认定,专家分析认为:1.医院诊疗过程有部分过失。相关检查项目延迟,出具检验报告延迟,结果异常后未及时通知患者本人住院积极治疗;2.患者入院后未及时查看门诊结果导致诊断不全面,且未完全尽到告知义务;3.患者产后出血发生后,属于危重孕产妇管理,应启动院内急救团队,但医方却3小时后才启动全市危重孕产妇应急预案,属于应急预案启动延迟。4.孕产妇自我监护重视不够。孕产妇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孕妇系高危妊娠,整个孕期未规律产检,仅在当地医院进行维保建档,建档医院四次督促孕检,患者均未按医嘱产检。综合以上评鉴观点,最终评鉴结论为:医院诊疗与患者受损害有一定因果关系,医患双方在患者受损害的后果方面应承担对等责任。
调解员再次组织医患双方展开调解,向双方公布评鉴结果,说明了专家分析意见、法律依据和应承担的对等责任比例,并当场答疑解惑。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和双方提供的材料清单,与医患双方共同计算出:医疗费154518.67元,护理费4818.8元(137.68元×35天),交通费700元(20元×3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750元(50元×35天),营养费1050元(30元×35天),伤残赔偿金296758.4元(7级伤残37094.8×20年×0.4),精神抚慰金80000元,计算赔偿金额为539595.87元。因责任比例为50%,最终确定医方赔偿总金额为269797.94元。
但患方家属表示,孙某目前已出院1个多月还不能自理,考虑到后续还需要一定的治疗和陪护,希望医方能将赔偿金额增加至350000元,医方表示回去后给领导汇报研究。
随后,调解员通过电话多次与医患双方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一步步消除了医患双方的对抗情绪及戒备心理,本着共商互谅的原则,医方同意多赔偿50000元用于患者后期治疗及陪护费用,共计赔偿患方320000元。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医患双方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并经医调委协调,通过绿色通道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本起纠纷圆满化解。
经调解,医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此纠纷医患双方承担对等责任;
2.医方一次性赔偿患方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20000元整;
3.双方就本起医患纠纷解决完毕,患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追究此事,并保证不发布有损医院及当事人声誉的言论和信息,不干扰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及当事人的工作、生活。
协议签订后,调解员对医患双方进行电话回访,得知赔偿款已在协议规定时限内履行。医患双方均对调解结果及协议履行情况十分满意,并向调解员表示感谢。
该案件的成功调解,一方面得益于调解员善于倾听,能快速与患方家属共情,迅速找到纠纷点,并针对纠纷点进行有效沟通协商,稳定患者家属情绪;另一方面调解员在公正、客观的基础上向双方讲明利害关系,解读相关法律,解疑释惑。启用专家评鉴程序,厘清医患双方在诊疗过程中的问题与责任,扭转医患之间对立、互不信任的局面。由于调解员调解思路明确,调解方法得当,本起纠纷最终得到快速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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