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吴某某与某设备租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
吴某某在某城建集团下属的某设备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塔吊工作,2022年5月,吴某某被公司通知因施工任务调整,其工作岗位变为机械设备维保,同时需返回公司总部工作。2022年5月中旬,吴某某返回公司总部。吴某某认为,自己2022年3月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了工作岗位,现公司未征求本人同意,随意对原岗位进行调整,违背了本人意愿。因此,吴某某向某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一是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二是支付工资11100元(壹万壹仟壹佰元整),三是报销交通费2085元(贰仟零捌拾伍元)。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2022年5月下旬,某劳动争议仲裁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委派给某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委会受理此案后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通过分别单独谈话,先与吴某某确认案件基本情况:吴某某与公司于2022年3月签订劳动合同,主要工作内容是在公司从事塔吊工作,工作地点为B市。2022年5月9日,吴某某被通知,因施工任务调整,其工作岗位由原来的塔吊司机变更为机械设备维保,需返回公司总部A市工作,因岗位性质发生较大变化,吴某某不接受岗位调整,要求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调解员单独与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沟通,公司认为:一是吴某某诉求中关于工资的计算有误,吴某某主张的11100元是应发工资,扣除应缴纳的税款和五险一金等费用后,实发工资应为9465.58元;二是交通费用报销,吴某某由A市至B市来回产生的交通费应当按照公司差旅交通费用报销标准计算,而不是实际票据数额计算,超过公司差旅报销标准的部分,应由其个人承担。
调解员在掌握了基本情况后,围绕相关法律耐心讲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可见,公司要变更职工的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提出变更合同的条件;(2)必须遵守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变更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协商并取得一致;(3)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变更合同的程序和内容都要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在此案中,合同中明确了吴某某的岗位及职责,但对解除合同条款并未明确约定。而调换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合同的主要条款,所以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但公司没有与吴某某进行协商便擅自调换岗位,是不合法的。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同意与吴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报销相关费用。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吴某某与公司核对了实发工资金额,经对账确认,应支付工资为9465.58元,根据吴某某出具由A市至B市来回票据,依照公司报销程序,确认报销交通费1034.42元,合计10500元。根据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吴某某与公司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2.设备租赁公司于2022年5月31前,向吴某某支付工资9465.58元,报销交通费1034.42元,合计10500元;
3.双方之间再无未决事项,无任何争议。
经回访,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本案中,调委会本着“自愿、平等、真实、合法”的基本原则,让吴某某与某公司充分表达意愿,找出双方纠纷的焦点问题,提出合理的调解建议,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在企业生产经营中,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可能会产生一些法律纠纷,需要及时审查劳动合同订立时的主要内容,对约定的工作地点、岗位内容进行重点查看,并注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否落空。
对于发生因岗位调整引发的劳动争议后,要及时了解基本情况,对于劳动者个人原因的具体情况要进行分析,对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情况也要有基本了解,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促使双方争议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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