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胡杨河市王某与田某付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2022年4月,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某团公租房建筑工地宿舍,王某与田某酒后因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后被工友劝开。付某到达现场后,在田某宿舍对王某进行了殴打,工友见状连忙报警,三人后被带到派出所。经伤情鉴定,王某眼部损伤为软组织伤,面部及胸部外伤后致双侧眼眶内侧壁骨折、鼻骨骨折、左侧第3、6肋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三方未就人身损害赔偿达成一致意见。5月某日下午,王某家属携带伤情鉴定书来到派出所,派出所工作人员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某团人民调解调委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此纠纷。
调解员梳理案件事实及查看相关材料后,了解王某伤情鉴定结果是轻伤二级,便询问派出所工作人员,田某、付某是否有犯罪记录。得知田某与付某是初犯,调解员便询问三方当事人是否愿意通过调解的方式来处理此事,三方表示都是工友,都有过错,愿意通过调解的方式来处理此事。调解员首先向三方当事人解释了人民调解的流程,并和三方明确事件发生的起因。王某向调解员说道,自己妻子没有工作,家里还有个孩子,全靠其在外打工养家,现在受伤后需要调养身体,现阶段无法进行工作,因此索要8万块钱赔偿。田某和付某表示,因喝酒导致头脑不清楚,造成如此后果,自身无太多钱赔偿。
眼见三方各执一词,不能达成一致,调解员决定转换调解思路,将纠纷三方分开进行背对背调解。经了解,王某与田某在喝酒中发生争执,王某先动手,继而三方发生肢体冲突。调解员首先向各方指出了派出所对三方互殴行为的处罚意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三方对于冲突的发生均应当负一定的责任。
调解员对王某受伤后愤怒的心情表示理解,但建议王某设身处地的换位思考,认识到自己首先动手的问题。听了调解员的分析,王某承认自己的行为存在不妥之处,但坚持要求田某、付某承担相应的责任。调解员表示,田某、付某动手打人的行为固然不对,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赔偿金额的计算应当依据法律,结合三方的责任合理计算,不能漫天要价。
在平复好王某的情绪后,调解员与田某、付某进行沟通。调解员直接指出了田某、付某打人行为的严重性。田某、付某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了法律规定,调解员建议田某、付某真诚悔过并向王某赔礼道歉,给予适当的经济赔偿,以取得王某的谅解。经过调解员的分析,田某、付某也意识到了后果的严重性,并表示愿意向王某赔礼道歉,但表示自己也受了伤,相应的赔偿金要适度。调解员指出,虽然在动手过程中,三人都受了不同程度的伤,但是王某的伤情明显更为严重,且在眼睛附近,稍有不慎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田某、付某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王某某的人身损害给予一定赔偿。经调解员多番解释劝解,田某、付某均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同意坐下来商谈赔偿金额。
见三方的态度均有了实质性的缓和,调解员趁热打铁,引导纠纷三方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医疗花费账单等凭证逐项计算赔偿金额。经过计算,纠纷三方终于就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调解员将草拟好的调解方案向三方征求意见,三方均表示同意。看到三人终于握手言和,调解员也劝解三人在今后生活中要冷静处理纠纷,不能过于冲动。
三方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田某、付某向王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及其他费等共计10000元(壹万元整,已经支付)。
2.田某、付某在本协议签订后一次性向王某支付赔偿金50000元(伍万元整)。
事后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回访,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对调解结果还有异议,是否有其他问题需要咨询帮助,对调解工作有无意见建议,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无其他困难需要帮助,对调解工作表示高度赞扬。
本案是一件人身侵权类的治安委托案件,解决此案的要点在于让三方当事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有一个明确的认识。三人喝酒后发生争执,两人发生互殴,后第三人参与殴打,都存在过错。三方都需要认识到自己的不足,至此调解员找到案件化解的突破口,有针对性地制定了调解方案。调解员在尊重三方当事人的基础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法律、道德的角度出发,摆事实、讲法律、说道理,充分考量当事人的利益诉求,让三方意识到自己的过错,从而引导三方各自退让一步,如此才能较快解决损害赔偿问题,最终达成三方都可以接受的协议。使用“面对面”“背对背”结合的调解方法,通过解读法律、知晓问题的严重性,积极沟通协调、陈述对家庭的影响、化解争议焦点,同时综合利用警调对接机制参与调解,使得调解能够顺利进行,并最后得以圆满解决。
作者: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