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到赡养义务的子女应少分抚恤金

发布时间:2024-02-18    来源:法制文萃报

□ 叶小珊 黄华雲 杨然

■ 故事梗概

陈伯育有姊妹五人。1997年,陈伯的老伴去世后,由陈四妹照顾年老的陈伯。2014年,姊妹五人商议父亲陈伯养老送终方案,约定五人轮流照顾父亲起居生活,春节等重要传统节日应共同陪伴父亲等。但陈大姐、陈二姐、陈五妹均未遵守约定,对陈伯不闻不问。

2016年,陈四妹身体情况欠佳,实在无法独力照顾年迈的父亲,此后由陈三妹照料陈伯。2022年,陈伯病危,陈大姐、陈二姐、陈五妹都没有看望父亲。陈伯因病逝世,享年96岁。陈三妹和陈四妹料理陈伯后事,然而陈大姐、陈二姐和陈五妹得知父亲去世的消息漠不关心、行为不敬,三人甚至连遗体告别仪式都没有参加。

陈伯系军队的离退休干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子女可向相关单位领取抚恤金及丧葬费,但因姊妹五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相关费用一直未能领取,故陈四妹将其他四人诉至法院,要求按陈四妹、陈三妹多分,陈大姐、陈二姐、陈五妹少分进行相关财产的分割。

■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姊妹五人系陈伯的子女,均具有资格领取抚恤金及丧葬费。陈四妹照顾陈伯约20年,承担了较多的照顾责任,尽到了子女的赡养义务,在分配抚恤金时可以多分。陈三妹自2016年起照顾陈伯,当时陈伯年事已高,晚年多病,陈三妹悉心照料,陪伴陈伯度过了最后6年的时光,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尽到了作为子女的孝道,故在分配抚恤金时也可以多分。陈大姐、陈二姐、陈五妹作为子女,在众子女商定陈伯晚年安排后未履行赡养义务,未尽到子女应有之责,故对于抚恤金应当予以少分。

最终法院判决:按照陈三妹50%、陈四妹35%、陈大姐5%、陈二姐5%、陈五妹5%的比例分割抚恤金。

■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四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死者近亲属以及其生前主要或者部分供养人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目的在于优抚、救济死者家属,属于近亲属共同共有财产。抚恤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其分配方式可参照遗产分配原则,一般按均等分割,同时会综合考虑各分配对象与死者的亲疏远近程度、对死者所尽抚养或赡养义务、生活能力、经济状况等客观情况。

本案中,法院主要基于子女对父母的亲疏远近程度及赡养情况的考量,最终认定履行较多赡养义务的子女多分抚恤金,未尽到赡养义务的子女则应少分。

■ 典藏之语

“百善孝为先”是中华民族传承千年的重要家庭伦理道德,赡养父母不仅是一种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子女应尽的责任与义务。父母将子女含辛茹苦培养成人,子女理应在精神上给予父母更多的关爱和尊重,在经济上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在生活上给予及时的帮助和照顾,为父母营造温馨安定的晚年生活环境。

(广东鼎宁律师事务所)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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