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类案件实现从宽处罚的关键在于退赔退赃
近年来,在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叠加压力下,司法机关将追赃挽损工作作为维护投资人或被害人财产利益的重要手段,以及预防和控制社会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关键所在。从刑事辩护角度来说,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都对非法集资类案件持明确的处置态度,即实现从宽处罚目标的关键在于退赔退赃。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要充分认识到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司法导向,在司法机关准确定性的前提下,发挥好辩护人政策传导和释法说理的桥梁作用。
从法律位阶来看,将“退赔退赃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两高一部”的指导意见上升为刑事法律规定,是实现从酌定到法定的质变。《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2条对于刑法第176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位阶的变化、表述的调整,既体现了一以贯之的退赃轻刑的法律态度,也在定罪量刑范畴内为退赔退赃可以获得法定从宽处理提供了立法保障。这对于辩护律师和犯罪嫌疑人而言是法律红利。
在司法实践中,从京都律所代理的非法集资类案件的羁押和起诉情况来看,该类案件因涉案人员众多且在共同犯罪中身份地位、作用大小不同,司法机关往往以分类处理为原则,按照组织者和领导者、管理人员、骨干人员等分别确定应当负责的犯罪数额和退赔基数。对于能够按标准足额退赔的非法集资人员,司法机关会在综合考量案件情况后,通过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缓刑、相对不起诉等方式从轻、减轻处理,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也符合人民群众朴素的正义观。但囿于目前法律层面仅作出了退赔退赃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原则性规定,各地甚至同一地区在退赔标准上实践不一、司法人员裁量权过大,容易造成同样情节下的同罪不同罚问题,建议在综合考量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后,各地能够尽快确定合理的、符合司法实践规律的退赔退缴标准。另外,在实践中还存在着财产混同导致的追赃范围不明确、涉案财产权属争议等问题。如何既保护好投资人或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又平衡好主张权利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追赃挽损工作而言,都还需要在立法或司法层面予以明确和细化。
追赃挽损是一个老生常谈但常谈常新的话题,不仅仅是司法机关面临着事后追损的问题,行政监管部门也承担着重要的事前防损角色。在日趋完善、逐渐融合的追赃挽损工作体系下,辩护律师不是旁观者,应当秉持着主动参与的积极态度,推动追赃挽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一方面,在当事人退赔退赃问题上,特别是在退赃轻刑的立法司法导向下,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在退赔退赃后争取最大程度的从轻处理;另一方面,在阅卷时,要注重对在案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程序合法性和犯罪关联性的审查,防止出现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问题。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张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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