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

发布时间:2022-07-18    来源:法治日报

□ 张科

扶养是指依据身份关系,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在物质上提供帮助、在精神上提供支持以及在生活中提供保障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以及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均属于扶养的范畴。民法典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依据上述规定,兄弟姐妹关系显然属于亲属关系范畴;那么兄弟姐妹之间是否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呢?

答案是肯定的,我国法律对于兄弟姐妹间应负担的扶养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民法典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需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兄、姐有负担能力。兄、姐要履行扶养义务,必须具备相应的扶养能力,否则法律不能对其强加苛责。如果兄、姐自身系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法照料自己或者兄、姐虽具备劳动能力,但本身的收入较低,仅够维持自身生活,则不能被认定为具有负担能力。

第二,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抚养能力。父母是子女抚养义务的第一顺位人,必须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但当父母死亡或者确实无力负担抚养义务时,兄、姐便有了承担扶养义务的可能。父母死亡包括父母双双去世,或者父母失踪后的宣告死亡。父母无力承担抚养义务,主要包括父母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抚养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虽系完全行为能力人,但无法维持弟、妹最基本的生存需要等情形。

第三,弟、妹系未成年人。兄、姐承担的扶养义务不同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除对未成年子女外还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而兄、姐的扶养义务只限于对未成年的弟、妹,成年的弟、妹如果因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经济来源导致不能独立生活的,兄、姐对其也不具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

除了上述适用条件外,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民法典中的“兄弟姐妹”指的是同胞兄弟姐妹和法律拟制的兄弟姐妹,包括有血缘关系的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以及因收养产生的养兄弟姐妹和双方父母重组家庭产生的继兄弟姐妹,不包括表亲、姻亲关系形成的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扶养义务具有相对性和双向性。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弟、妹尚未成年时,负有扶养义务的兄、姐养育弟、妹长大,这种以血缘亲情为纽带的利他行为自然应得到同等回报,弟、妹在成年后要对无法生存的兄、姐进行扶养。

兄、姐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可能构成遗弃罪。根据我国刑法,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拒绝履行扶养义务,其拒绝扶养的行为导致未成年弟、妹生存困难、身体受损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后果的,则可能构成遗弃罪。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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