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治阳光照亮隐秘的角落广西法院妇联联合发布十个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妇联联合发布10个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3个类别,涉及校园欺凌、强制报告制度、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监护权变更以及反家庭暴力等诸多方面,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当前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从不同角度体现了广西法院、妇联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坚定立场和积极作为。
1、学生遭言语欺凌辱名法院依法为其正名
【基本案情】
小王与小李系同班同学。小李通过围堵、辱骂及网络传播等形式对小王进行羞辱。小王将遭受欺凌一事告知父母后,小王母亲向学校反映并报警求助。此后,小王母亲多次与小李家长协商为小王恢复名誉等事宜,但均遭拒绝。小王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小李在社交平台公开发布对小王的道歉声明,同时在小王所在班级向小王公开宣读道歉声明。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院对小李及其父母进行法庭教育及训诫,并对小李父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典型意义】
言语欺凌作为校园欺凌中常见的一种欺凌形式,往往会给未成年受害人造成“比挨打还难受”的心理伤害。本案判决从“双向”保护未成年施暴者和受害者心智发展等综合因素考虑,兼顾情理法理作出裁判,既及时制止欺凌行为的恶化,又有效保护了未成年受害人的名誉权益,对进一步加强“院、校、家”互联教育模式,预防和制止欺凌行为,净化校园环境具有促进意义。
2、校园欺凌零容忍法治护航青春路
【基本案情】
某初级中学学生小李在学校宿舍遭到小羽等十几名同学殴打致伤。小李将小羽等参与殴打的同学及学校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小羽等人赔偿小李的医疗费损失。同时,鉴于某初级中学在事发后未及时送小李救治,未尽到管理职责,判决某初级中学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法院通过判决方式,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清晰认识到,校园欺凌行为是违法行为,实施校园欺凌必将受到法律制裁,积极营造不敢为、不能为、不想为的防治校园欺凌良好氛围;提醒遭受校园欺凌的孩子不要害怕,积极寻求老师和家长帮助,勇敢站出来揭发欺凌行为,这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帮助其他同学免受校园欺凌。同时,明确未成年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倡导家长和学校共同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监管,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受到侵害。
3、落实强制报告制度以法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
【基本案情】
大明明知小红未满14周岁,仍带小红到宾馆住宿并发生关系。大明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事发后,小红以大明及宾馆共同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大明赔偿小红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宾馆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生效后,法院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有关部门加大对辖区住宿经营者的检查监督和追责力度。有关部门积极整顿,吊销案涉宾馆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处以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兼顾法理情理,依法严惩未能积极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住宿经营者,彰显司法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同时以案促改,发出司法建议,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侵害未成年人的类案发生,照亮隐秘角落,守护纯真少年。
4、追根溯源协管共治助推未成年人文身治理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3年间,某文身店的经营者何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为20名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检察机关认为,何某向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提起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依法判决何某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法院依照《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的规定,向相关职能部门送达裁判文书并发出司法建议。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司法建议内容开展文身专项整治工作,保障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有效落实。
【典型意义】
文身服务提供者向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侵害了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成为社会共识。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生动体现。
5、责令医院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保护新生儿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王某在某医院产检建档立卡、住院时,均在产科入院须知上填写新生儿父亲“李某”的身份信息。生下一名女婴后,王某多次申请医院为其女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医院均以王某无法出示“李某”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由予以拒绝。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为其女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医院为王某分娩之女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典型意义】
出生医学证明是重要的人生第一证,是新生儿及时获取各项基本权利和社会保障的法定医学证明。本案从保护新生儿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在严格遵循法律规范立法本意时,做到适度包容,准确厘定了无法提供新生儿父亲有效身份证件情形下的处理规则。当新生儿母亲无法提供新生儿父亲有效身份证件有合理理由,且新生儿母亲提供的材料实质满足出生医学证明所要证明的核心要件时,容许新生儿母亲作出单方声明后领取只含有新生儿母亲单方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保障新生儿及时获取各项基本权利。同时,通过该案引导执法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当严守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不足以解决现实问题的情况下,把握好法律适用的原则性和灵活性,作出符合立法本意的变通处理,以有效解决社会纷争,满足社会主体需求,弘扬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6、法亦有情,办理涉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兼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监护、救助
【基本案情】
罗某与廖某婚后生育女儿小云。罗某与廖某因家庭琐事和经济问题常吵架并闹离婚,廖某带小云外出租房,与罗某分开居住。小云10岁时,罗某因与廖某电话沟通未果,后持刀杀害廖某。检察机关依法提请法院以故意杀人罪追究罗某的刑事责任。因廖某死亡、罗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小云面临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在罗某故意杀人罪一案审理期间,廖某的父亲廖某强起诉请求变更小云的监护人。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罗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为解决小云监护缺失问题,法院判决变更廖某强为小云的监护人。同时,法院主动协调民政部门,将小云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对象,并通过判后走访慰问,持续关注小云的身心健康。
【典型意义】
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严重暴力犯罪,对未成年孩子造成严重伤害,对此类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救助尤为必要。法院充分考察未成年人其他亲属监护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依法为其变更监护人;主动联合民政、教育、妇联等部门给予司法救助、民政救助、心理疏导,对困境未成年人全方位帮扶,保障其健康成长。本案对人民法院健全涉未成年人“三合一”工作机制,融合贯通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社会保护、政府保护具有示范作用。
7、全社会形成合力共同救护被家暴的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小唐(4岁)的母亲马某对小唐实施家庭暴力,妇联联合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家访,公安部门对马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2023年9月,马某搬家,当地妇联联合社工对其家庭开展定期走访,并联系幼儿园,资助小唐上学。同月底,小唐所在幼儿园老师发现小唐身上有新伤后报警,派出所民警对马某进行口头训诫。2023年10月初,妇联代小唐向法院递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马某对小唐实施殴打、威胁、辱骂、冻饿等家庭暴力,同时责令马某接受法治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治。在人身保护令有效期内,妇联和社区通过引入社会工作和心理疏导机制,对马某进行法治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治。此后,妇联及法院对小唐父母进行持续的家庭教育指导,关注小唐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状况。
【典型意义】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责任。本案中,公安部门和妇联组织在发现相关情况后第一时间上门摸排调查;妇联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联合社区对马某进行法治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治;幼儿园及时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公安机关依法出具家暴告诫书并对父母予以训诫;人民法院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家庭教育指导令,并联系有关部门协助履行职责,多部门联合发力为受家暴未成年人撑起法律“保护伞”。
8、三管齐下为家暴受害者撑起“保护伞”
【基本案情】
刘某与丈夫罗某育有一子,因孩子辍学在家,两人彼此埋怨、互相争吵。刘某不堪其扰提出离婚后,罗某通过不定时打电话、发短信,辱骂、揭露隐私及暴力恐吓等形式侮辱威胁刘某,并殴打刘某。刘某向妇联求助,妇联派人陪同刘某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向罗某出具反家庭暴力告诫书一个月后,刘某再次遭遇家暴,妇联将其送往家暴庇护站,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同时协助刘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罗某骚扰、威胁、跟踪、殴打刘某。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后,罗某未再向刘某发送恐吓威胁信息,亦没有对刘某实施其他家庭暴力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中,罗某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对刘某实施精神暴力,并殴打刘某,给刘某造成身体上、精神上的极大伤害。妇联在接到求助后,联动公安机关出具反家庭暴力告诫书,筑起反家暴第一道防线;事件升级后,妇联协助刘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在24小时内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家庭施暴者起到震慑作用。妇联组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三方联动协作,“告诫书”“庇护站”“保护令”三管齐下,共同为家暴受害者撑起法律“保护伞”。
9、婚内伤害亦构罪法律责任需承担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曹某、蓝某夫妻俩因感情纠纷发生争吵,继而升级为肢体冲突,造成蓝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蓝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法院审理后,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判令曹某赔偿蓝某各项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和财产权均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夫妻关系、家庭纠纷不是逃脱法律制裁的挡箭牌。该案例体现人民法院对包括婚内故意伤害在内的家庭暴力犯罪依法严厉惩处、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
10、部门联动形成合力携手守护“少年的你”
【基本案情】
覃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事故发生后,法院依法判决肇事方向覃某赔付各项损失共98万余元,但肇事方赔偿能力不足,覃某的赔偿款迟迟未能执行到位。覃某家中有2名未成年孩子需要抚养、3名老人需要赡养,现只能依靠妻子一人的微薄收入支撑全家生活,覃某后续治疗还需高额费用。家庭生活陷入极度困难的覃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为帮助覃某渡过难关,中院、高院分别决定对覃某司法救助10万元和15万元。两级法院在联动救助的同时,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机衔接,积极邀请当地政府、医院、村委会共同为覃某家庭提供帮扶救助。覃某家庭在法院司法救助和各部门的帮扶下,摆脱了生活困境,积极乐观地面对生活。
【典型意义】
广西两级法院能动履职,通过上下级法院联动救助方式,帮助残疾救助申请人家庭摆脱生活困境,充分发挥司法救助“扶危纾困、救急解难”的功能作用。同时,充分考虑到残疾救助申请人的实际困难和长远康复需要,创新运用多元化救助模式,多方联动,从人文关怀、日常帮助、资金帮扶及使用监管、医疗服务、生活物资等多方面为救助申请人提供救助帮扶,提升司法救助效能,切实增强残疾群体的获得感、幸福感,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