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安提升鉴定服务水平保障案件质量

发布时间:2015-12-16    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龙平川/徐德高/通讯员陆吟秋 钱鹏)“本案中,送检购房协议中‘合同专用章’系红色圆形印文,印文特征明显;样本‘合同专用章’(注:由某建筑公司提供)亦系红色圆形印文,印文清晰、完整,具有可比性,具备检验条件。”近日,在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吉建军涉嫌诈骗案的现场,海安县检察院鉴定人许霞依法出庭作证,并回答质疑。

  今年4月至5月,海安县海安镇周吴村村民吉建军自称是承包水电工程的某建筑公司南屏建筑站经理,并谎称拥有5套某小区商品房。随后,他以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工人急需工伤医疗费为借口,伪造身份证、合同专用章签订购房协议,先后骗取2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8.6万元。

  该案经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海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讯问吉建军时,他并不承认其购房协议中所盖的印文为伪造。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检察官找到了该院技术部门。

  于是,技术部门鉴定人许霞使用最新的文件检验设备,通过将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进行比较检验的方式,发现两者不仅在文字、字形字体等概貌特征上不相符,而且在印文大小、边线宽度等细节特征方面亦不相符,反映出不同印章的特点,便给出了送检的购房协议中第三页左下方“甲方(签章)”处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的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最终被法庭采纳,吉建军因诈骗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今年以来,海安县检察院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检察办案新要求,该院技术部门与民行、公诉、自侦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文件检验、司法会计等检验鉴定门类的专业技术优势。同时,围绕庭审前准备工作、庭审过程中答辩两个阶段,采取“四个提前、三个注意”的工作机制,即提前查阅卷宗、熟悉案情,提前与公诉人沟通,提前备齐出庭所需资料,提前熟悉出庭作证的程序;注意鉴定人的从业履历以及专业职称的介绍、注意保持鉴定人的中立性、注意讲究庭审的答辩技巧。今年以来,该院技术部门共受理并主办检验鉴定案件20余件,为规范司法办案提供了有力、有效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原标题:鉴定人当庭答疑解惑 江苏海安:提升鉴定服务水平保障案件质量)

作者:龙平川 徐德高 陆吟秋 钱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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