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勇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发布时间:2024-05-15    来源:《人民检察》2024年第8期

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

以“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应勇

目次

一、引言

二、“三个善于”的基本内涵

三、“三个善于”的实践要求

四、“三个善于”的保障机制

五、结语

摘要

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体现。“三个善于”既是司法办案的认识论也是方法论,旨在引导检察人员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持讲政治与讲法治有机统一、执行党的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有机统一,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提高正确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做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引言

“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观点。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充分运用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创新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明确提出“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公正司法的原则性、基础性要求。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检察机关职能定位,提出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做到检察履职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做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并使之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体现。从理论层面阐述、用办案实践例证、以具体措施落实“三个善于”,对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基本内涵、实践要求、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旨在深入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引导检察机关全面把握和落实“三个善于”,协同其他执法司法机关一体提升履职办案质效,更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二、“三个善于”的基本内涵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三个善于”,主要是推动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就案办案、机械司法”问题,引导检察人员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提高正确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一)“三个善于”的法理基础

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每个案件都能轻轻松松查清看懂弄透,有的事实证据扑朔迷离,有的法律界定争论不一,有的法理情存在冲突。案件真相的发现,公平正义的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往往有一个由浅入深、由繁化简、由现象到本质的过程。这就需要在办案中探寻法学原理和司法规律。如果不懂法理依据,具体办案中就会因为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条文的复杂交织而感到茫然无序、失其要领。精通法理是检察官必备的素质。把握“三个善于”的基本内涵,必须从更深层次的法理层面去认识。

“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侧重于如何抓住案件中的主要矛盾。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中强调:“研究任何过程,如果是存在着两个以上矛盾的复杂过程的话,就要用全力找出它的主要矛盾”;“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优先解决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以此带动其他矛盾的解决”。这是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普遍规律,检察工作同样如此。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演变的前提,法律关系是法律事实衍生的结果。检察履职办案“以事实为根据”,必须准确认定法律事实,重现或最大限度接近客观事实,从中理清法律关系,进而找到实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实质法律关系就是案件所涉众多法律关系中起主导和支配作用,对案件定性处理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法律关系。随着经济社会关系更加多元,很多案件中事实证据复杂、法律关系多样。这就必须从全案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抓住案件中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解决最为关键的法律问题。这也是矛盾论在检察履职办案中的具体应用。

“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侧重于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检察履职办案“以法律为准绳”,不仅包括具体的法律条文,还应当包括蕴含其中的法治精神。这是由法律规范、法律文本、法律适用的特性决定的。

第一,法律规范具有系统性。检察履职办案既要对照具体条文研判适用法条是否正确,又要对照原则规定研判内在价值判断是否一致。只有树立全面系统观念,防止照本宣科、断章取义,才能确保案件处理结果与法律内在精神一致。

第二,法律文本具有滞后性。法律制定后,经济社会、现实生活还在不断发展变化。案件事实是鲜活的,法律条文是静态的,检察官只有立足发展大局、时代背景,追溯立法原意,才能更加准确认识法律规定的内涵。

第三,法律适用具有特殊性。检察履职办案是将法律条文从抽象规范适用于具体事实,从一般规定落实到个别适用的过程,这就要求深刻把握司法工作的规律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时就深刻指出“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使法必行之法就是法治精神”。概括来讲,法治精神是统率法律条文的法理内核,为法律条文的运用和实施提供价值引领;法律条文是落实法治精神的外在载体,为法治精神的实现和革新提供制度土壤。检察履职办案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又要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准确理解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公平正义、保障人权、权利平等、惩恶扬善、公序良俗、诚实守信等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知其然知其所以然,准确适用法律。

“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侧重于如何确保案件办理取得最佳效果。我国自古就有“顺天理讼”“情理听讼”“明达法理”“执法原情”“法情允协”等理念,倡导天理生法的“法天”关系、出礼入刑的“法礼”关系、法不外乎情的“法情”关系,注重在断案中兼顾天理、国法、人情。习近平总书记在强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时特别要求“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检察履职办案做到法理情有机统一,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和发扬,是新时代司法公平正义的题中应有之义。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要求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法为据,就要严格依法、公正司法;以理服人,就要通晓事理、讲明道理;以情感人,就要“如我在诉”、将心比心。只有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实现法理情有机统一,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三个善于”内在有机统一

“三个善于”侧重点有所不同,但相互关联、不可偏废。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都明确规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更好理解和把握“三个善于”之间关系的法理依据。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是基础,要求全面准确把握“以事实为根据”,依靠证据确定法律事实、区分法律关系,扭住案件的关键环节和本质问题;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是关键,要求全面准确理解“以法律为准绳”,不仅做到不偏离法律条文的规定,还要深刻领悟法律条文背后的基本价值和理念,让检察履职办案更加契合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是目标,要求全面准确统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运用检察权,努力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公平正义“最大公约数”,实现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法理情相统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三个善于”既是认识论也是方法论

“三个善于”根本源于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领悟和践行。认识论层面,重在转变检察人员履职办案的思维方式,做到检察履职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统一于公平正义,从更深层次领悟法律内涵、把握司法规律,在检察履职办案中树牢正确政绩观。方法论层面,重在引导优化检察人员履职办案的工作方式,促进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个基本价值追求贯彻到检察履职办案的全过程、各环节,把实体、程序、效果的要求一体落到实处。“三个善于”也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具体要求。

三、“三个善于”的实践要求

检察机关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政治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司法机关,在检察履职办案中做到“三个善于”,根本是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坚持讲政治与讲法治有机统一、执行党的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有机统一,确保案件处理结论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一)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必须透过现象看本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通过复杂现象把握本质”,要求“善于从纷繁复杂的矛盾中把握规律”。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好比找到线团中的线头,牵一发而动全身。无论是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还是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关键是找准统领法律事实的实质法律关系,进行实质性判断,解决实质性问题。

一是加强证据审查。这是认定法律事实、把握实质法律关系的基础性工作。所谓法律事实,是指根据收集的证据,按照法律程序推断确认,对于解决案件争议、实现法律诉求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事实。加强证据审查、分析、论证,根本是要以法律事实重现或最大限度接近客观事实,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事实、案件事实、客观事实以及融于其中的实质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应该是一致的,将这些方面联系起来的就是证据。只有证据确实、充分,才能案件事实清楚;只有案件事实清楚,才能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只有案件事实清楚,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反过来说,案件事实不清楚,必然把握不到实质法律关系,适用法律就一定错误。这就是三者的逻辑关系。证据审查既贯穿诉讼全过程,也贯穿检察履职办案全过程。在刑事检察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要融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着力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中,同样要把证据审查摆在突出位置。事实和证据是公正司法的基础。证据审查认定情况直接影响法律事实认定、实质法律关系判断。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都对“证据”作出专章规定,明确查证属实的证据是认定事实的根据。一方面,如果证据本身相对稳定,关键要审查认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能否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和合理怀疑,进而确定实质法律关系。一些案件的证据在不同办案环节没有大的变化,但是处理结论却有很大区别,原因在于实质法律关系判断存在争点。20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到的“陈仓抢劫再审抗诉案”就是典型。陈仓伙同他人入室抢劫,被发现后杀人灭口,案发17年后因指纹比对一致被查获。此案先后经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审等程序,全案主要证据及其所证明的犯罪事实基本稳定,但是不同阶段审理结果存在重大差异,有以抢劫罪判死刑的,有以故意杀人罪判死缓的,有判无罪的,最终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法院以抢劫罪改判死缓,诉讼时间长达9年。复盘整个诉讼过程,争议焦点主要在于陈仓翻供对认定犯罪是否有决定性影响。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链条,能排除合理怀疑,该案实质法律关系不因被告人翻供而改变,足以认定陈仓实施了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如果证据本身存在缺失,要通过补强足以认定法律事实的关键证据,着力探寻实质法律关系。自行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调查核实,都是补强关键证据的重要法定方式。20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到的“毛某强奸杀人案”,检察机关发现有罪供述与在案客观证据明显不符,要求公安机关将现场提取的生物样本与毛某进行DNA比对,发现真凶另有他人,督促公安机关将其依法释放,14年后真凶落网。这就属于补强关键证据后查明了法律事实,确定了实质法律关系。

实践中还需注意,既要加强对重大犯罪、疑难复杂等案件的证据审查,也要注重对轻微犯罪、认罪认罚等案件的证据审查。某快餐店里丢了部手机。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录像,发现一个男子用餐后拿走了,随后去了附近一个网吧。调取网吧身份登记信息发现是“付某”,据此将付某抓获归案。付某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发现,付某虽然认罪认罚,但其体型与监控录像中的犯罪嫌疑人存在差异,其供述的盗窃细节与被害人陈述也不一致。进一步讯问中,付某称未实施盗窃行为,曾经丢失过身份证,案发时自己不在案发城市。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证实盗窃行为并非付某实施,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证据审查强调亲历性原则。调查核实要从案卷中走出来,从办公室走出来,从检察机关走出来,以亲历性保障准确性、实效性。

二是厘清主次矛盾。实质法律关系往往蕴含在众多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之中,只有分清哪些是主要矛盾、哪些是次要矛盾,把起主导和支配作用的实质法律关系理出来、把握住,才能准确适用法律。刑事诉讼监督中,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等区分问题,都与实质法律关系判断密切相关。正确处理牵连犯、想象竞合犯等罪数关系问题,必须找准对案件定性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实质法律关系。比如,为了实施诈骗犯罪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既涉及诈骗罪,也涉及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这种情况下,伪造行为是实施诈骗的手段,实质法律关系就是诈骗犯罪,应按诈骗罪从重处罚。民事诉讼监督中,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强调,“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经历多轮诉讼,法律关系往往错综复杂,检察机关就要找准实质法律关系。比如,外卖骑手权益保障面临不少新问题。用人单位和服务外包公司签订外包合同,服务外包公司再和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最后由劳务公司和外卖骑手签订承揽合同。劳动关系层层转包成了承揽关系,而两种法律关系在权益保障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经认定属于工伤,就可按照工伤程序以及工伤保险待遇要求赔偿;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工作中受伤,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究竟属于哪种法律关系,就需要在案件办理中,结合全案情况作出实质性判断。行政诉讼监督中,既涉及行政行为,也涉及行政诉讼,有的还涉及民事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可以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检察履职办案要从整体上把握案件焦点,不仅要判断行政行为、行政审判是否依法有据,还要理清民事法律关系,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妇联发布了6件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有个案例:支某父亲去世后,支某的弟弟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将父亲名下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到了自己名下。之后,支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为其弟弟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但一审、再审均被驳回。在这个案件中有行政行为、行政诉讼,但究其实质是侵犯了支某作为宅基地继承权共有人的权利。这就是监督的重点。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得到法院支持。公益诉讼检察中,实质法律关系就是公益损害事项及其“可诉性”。“可诉性”基本要素包括有适格诉讼主体,有公益损害事实,有法律明确授权等;行政公益诉讼,还应当有行政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履行职责或不依法履行职责。只有把握好这些要求,才能切实提升办案精准性、规范性,更好担负起“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职责。

三是坚持由表及里。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是抽丝剥茧、察微析疑的过程。特别是针对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关系相互交织的案件,必须由表及里,加强深层次、实质性监督。关于刑事与民事交叉案件,如果不能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就很难准确区分民事侵权、民事违约等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很难甄别罪与非罪的界限。尹某等人承建某公司工程,后因该公司与银行存在借贷纠纷,法院依法对作为抵押物的涉案工程土地进行司法拍卖。尹某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某等合谋,以伪造工程资料、虚增工程造价等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优先受偿,获得判决支持。之后,涉案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覃某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尹某等人多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虚增工程款,并实施了阻止进场施工、聚集民工闹访等行为。这个案件是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既有工程建设、借贷、抵押、执行等民事法律关系,也有诈骗、寻衅滋事等刑事法律关系。这个案件本来是作为民事案件处理,检察机关受理被害方控告后,坚持“先刑后民”,准确认定实质法律关系是诈骗犯罪,依法立案监督,同时查明尹某等人还涉嫌恶势力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这个案件中,主要是防止把刑事犯罪当作民事纠纷处理,实践中还要防止把民事纠纷当作刑事犯罪处理,重点加强涉企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实质审查是否存在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的情形,特别是要抓住跨区域违法抓人、违法“查扣冻”财产等典型,依法监督纠正不当行使公权力问题。

关于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不能简单以原案证据审查原案结论,要善于从原案中发现深层次的虚假诉讼,依法监督纠正。同时,还要深挖细查,依法惩治背后的虚假诉讼犯罪、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20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提到一个虚假诉讼案例:以谭某为首的涉黑组织拉拢腐蚀司法工作人员,为帮助其实际控制的某公司逃避债务,虚构借款合同关系,以其实际控制的另一家公司起诉该公司,索要“欠款”1500万元。法院当天完成立案、分案、调解,后通过执行程序转移巨额资产。辽宁检察机关不仅监督纠正相关民事行政案件,还立案侦查相关职务犯罪。实践中,还要正确把握虚假诉讼犯罪与民事虚构证据之间的界限。虚假诉讼犯罪是指不存在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却提起诉讼。行为人虽然篡改部分证据,但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纠纷的,不应认定为虚假诉讼犯罪。

关于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基层民事检察部门通过法律监督推动解决“执行难”还存在很大空间。比如,林某借给郭某夫妇214万元,郭某夫妇到期未偿还。林某诉至法院,后经调解达成和解,但郭某夫妇仍未履行。此后,林某发现郭某夫妇有房产待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郭某夫妇隐藏、转移拆迁款,逃避执行。检察机关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郭某夫妇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法院执行人员执行不力、怠于执行进行法律监督。

(二)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应处理好四对辩证关系

加强证据审查,证明法律事实,确定实质法律关系,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准确适用法律必须在法治精神、法治原则指引下准确适用具体法律条文。

一是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的关系。法律体系包括众多部门法,一部法律包含若干条文,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法条与法条之间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有机联系的整体。从部门法角度看,适用一个法律条文,往往意味着适用一部法律。一个法律条文必须放在整部法律中进行理解适用。以刑法为例,准确适用既要看分则,也要看总则。比如,刑法分则第264条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2年内盗窃3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某人散步时先后3次将他人养殖在单位门口的16盆多肉植物盆栽拿回家,被发现后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盗窃事实,并将所盗物品交还。经鉴定,盗窃的植物价值98元。检察机关依法决定不批捕,因为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其中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没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刑事法律所规制程度的行为就不是犯罪。办理此类案件,就要注意刑法总则与分则的统一,把社会危害性与事实情节、主观恶性等综合衡量。

同时也须明确,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也不一定都要判处刑罚。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一对年轻夫妻生活困难,且有两个子女需要抚养。丈夫和再次怀孕的妻子到超市购物时,想到家里一岁多的女儿缺奶粉但无钱购买,共3次盗窃9罐奶粉,价值1100余元。案发后,两人认罪认罚并赔偿超市损失。检察机关综合考量后认为,虽然两人已经涉嫌盗窃犯罪,但案件金额不大且系初犯、偶犯,与惯偷存在明显区别,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遂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从法律体系角度看,一些案件往往呈现出刑事犯罪、民事侵权、行政违法交叉的特点,必须统筹运用各类部门法。民法典被喻为“万法之基”“万法之母”,不仅是民事检察的依据,也与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履职紧密相连。特别是综合履职的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产权检察部门,更要吃透各类部门法的精髓要义。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第164号“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诉A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办理此案时正处于民法典施行初期,关于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是否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惩罚性赔偿仅限于私益诉讼,不宜适用于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认为,民法典第1232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专章的一般规定,既适用于生态环境私益诉讼,又适用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能体现公益诉讼制度维护公共利益的宗旨,符合民法典保护生态环境的本意。

二是严格依法和法与时转的关系。“法与时转则治”。法律一经制定就保持相对稳定,但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法律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法律适用要在领悟法治精神、法治原则的前提下与时俱进,跟上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

刑法第237条规定了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猥亵犯罪过去大多通过身体接触方式进行。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聊天,胁迫女童自拍裸照上传,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对“网络隔空猥亵儿童”的认定作出指引,确立无身体接触猥亵行为视同线下犯罪的追诉原则。2023年,“两高”司法解释对此作出进一步明确。刑法第246条规定了侮辱罪、诽谤罪,明确“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前的侮辱、诽谤都是口口相传,影响范围有限。现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侮辱、诽谤他人,传播速度、广度呈几何倍数增长,危害性不可同日而语。检察机关就要用好“除外”条款,对严重危害网络秩序的侮辱诽谤案,推动自诉转公诉,加大惩治力度,昭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用法治力量推动网络清朗。2020年,杭州一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检察机关推动自诉转公诉,不仅为被害人讨回了公道,更对网络诽谤案立下“规矩”:严重侵犯公民人格权的网络诽谤,可以走公诉程序。2023年,一女子被他人偷拍露脸隐私视频上传境外黄色网站,过去司法实践中一般定传播淫秽物品罪。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这种行为不仅扰乱网络社会秩序,而且严重侵害被害人的人格尊严,符合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以侮辱罪提起公诉,切实维护公民人格权益和网络秩序。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对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条件作出细化明确。

总体而言,检察履职办案既要坚持严格依法、公正司法,也须做到法与时转、法随时移,把静态的法律规定和鲜活的办案实践更好结合起来。这就是法律适用中的辩证法。

三是法律授权和依法履职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法律正确实施,把‘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且是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首先应当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权,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实践中并非都能做到。比如,正当防卫制度适用问题。1979年刑法就规定了这一制度,1997年刑法继续予以明确,但此前司法实践中很少运用。主要是由于防卫方在客观上造成侵害方受伤甚至死亡,加上事实证据比较复杂,办案人员认定正当防卫顾虑很多。刑法第1条立法宗旨就规定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同样是刑事法治精神的要义。2024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不约而同汇报了正当防卫案件办理情况,持续释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强烈信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还提到了两个案例:快餐店老板与持刀闯入店内敲诈行凶的歹徒对砍致其死亡,棋牌室管理员制止酒后持刀滋事者将其划伤,检察机关均认定不构成犯罪。2023年,检察机关审查认定属正当防卫依法不捕不诉261人,同比上升25.5%。刑法第20条的依法落实还要加大力度。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了检察机关机动侦查职能,但多年来基本处于沉睡状态。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依法稳妥有序开展机动侦查作为强化立案监督的重要工作,要求严格把握法定条件和程序,探索办理具有示范引领意义的典型案件,激活法定职能。2023年,各级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确需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依法立案侦查176人。

既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还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所有检察履职都要立足宪法法律赋权,恪守职能边界,不脱离检察职能,不超越检察职权,不代行其他部门职权,不能突破法律规定搞创新。

四是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的关系。司法政策是法治精神在司法实践中的延伸,具有指导法律适用的重要作用。实践中,有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但检察履职办案又相对具体、精细,办案人员缺乏明确而有针对性的指引。这就需要统筹落实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刑法第3条、第5条分别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检察官法第5条进一步规定“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些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落实,就需要通过司法政策的引导、规范。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要求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罚当其罪。对于严重暴力、黑恶势力等犯罪,要始终保持“严”的震慑,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同时,对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深、认罪认罚的,要依法从宽,积极推动构建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刑事犯罪总量增长,但增长的主要是轻刑案件。2003年至2023年,检察机关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从17.4万人降至6.1万人;“醉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大幅上升,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占比从59.9%升至82.3%。2023年,按照中央政法委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统一了全国醉驾执法司法标准,形成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梯次衔接的醉驾治理体系。下一步,将借鉴“醉驾”治理经验,加强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以及非法捕捞、非法狩猎等犯罪的治理研究。

(三)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重在确保“三个效果”

天理、国法、人情有机统一,实际上就是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天理”简单讲就是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案件办理符合“天理”,“政治效果”自在其中。“国法”是国家法律,严格公正适用法律,侧重的是“法律效果”。“人情”是社情民意,符合人民群众朴素正义观,实际上就是“社会效果”。兼顾法理情,应当着重把握三个方面:

一是符合法律规定。这是统筹法理情最基本的要求。检察机关作为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既要绷紧“严格依法”这根弦,更要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所有检察履职办案都要遵循法律规定和法治精神。河北迁西马某因举报当地领导干部被逮捕、起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当地检察机关在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对马某错误作出批捕决定,错误提起公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指令撤回起诉、作不起诉处理,按照司法责任制规定严肃追责,同时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实防止此类案件发生。

二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要求“在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监督。”在检察履职办案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统筹法理情有机统一的重要考量。比如,某学院副院长猥亵未成年女生,该生父亲愤而将其打成轻伤。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学生父亲是在向学校主张其女儿合法权益过程中,出于激愤实施的伤害行为,事出有因、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等从宽处罚情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发现,该副院长涉嫌强制猥亵罪,仅被行政拘留五日,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彰显了法理情统一的司法力量。各地检察机关办了很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件。开国少将被污蔑成叛徒,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昭示英烈荣光不容亵渎。怀孕3个月的妇女被公司以“经营管理需要”之名调整到一线体力劳动岗位后被迫离职,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督促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完善妇女特殊权益保护机制。这些都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检察履职办案的具体实践。

三是符合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基本认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党的执政水平和执政成效都不是由自己说了算,必须而且只能由人民来评判。”司法工作、检察工作也是同理。“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评判是否公平正义,既有客观标准,也有主观感受。对公平正义感受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不是司法人员自己说公正就公正了,要以人民群众的感受为第一感受,努力让公正司法与老百姓心中的那杆“秤”同频共振。比如,有个人去电鱼,抓了三条鱼,共计一斤二两;有个人用地笼、网兜捕获江虾半斤。简单对照法条,因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从人民群众基本认知出发,这两个案件就不应作为犯罪处理,检察机关均依法不起诉。检察机关要加强自我检视,改进自身工作,努力让检察履职办案更好契合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基本认知,让公平正义真正被感受、被接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眼前、就在身边。

四、“三个善于”的保障机制

把“三个善于”融入检察履职办案全过程各环节,既要靠检察人员自觉落实,也要从制度建设、能力提升、作风保障等方面完善工作措施。

做到“三个善于”,要优化履职办案制度机制。“三个善于”既是对检察官依法履职的要求,也是对深化内部协同履职、加强外部协作联动的要求。持续健全依法一体履职机制。每一级检察院、每一项检察职能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关联,做到“三个善于”是四级检察机关、各业务条线、各内设部门共同的责任。加强内部线索移送、层级接续监督,凝聚做到“三个善于”的工作合力。积极推进完善外部协作机制。寓监督于协作、融制约于配合,才能更加公正高效行使检察权,才能更好做到“三个善于”。更加自觉接受法院、公安机关的履职制约,共同维护执法司法公正。检务公开是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要进一步优化做实,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既要避免因检察工作不当产生舆情,又要避免因处置不当产生更大舆情。优化业务管理机制,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把“三个善于”融入每一个案件办理中。

做到“三个善于”,要提升法律政策运用能力。“三个善于”既是对高质效办案的规律认识,也是对高质效履职的能力要求。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是“基本功”,是依法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环节;深刻领悟法治精神是“硬实力”,是避免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的关键所在;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是“金刚钻”,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这三个方面层层递进,标准要求、落实难度不断提高。真正做到“三个善于”,要求检察人员既切实当好依法履职办案的“能工”,更努力成为运用法律政策的“巧匠”。要把“三个善于”融入政治轮训、同堂培训、业务竞赛,完善专业素能培养体系,注重培养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专业化人才。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推动现代科技应用与传统监督方式相结合,更好赋能法律监督。

做到“三个善于”,要切实强化纪律作风保障。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自我革命精神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检,以过硬纪律作风保障依法履职办案。加强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健全完善上下级、内外部制约监督机制,坚决防治“灯下黑”。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有问必记录、逢案必倒查、有责必追究。对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零容忍”,以身边人身边事做实警示教育。

五、结语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检察机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最终都要落实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上。各级检察机关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持之以恒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三个善于”要求,更好担负起党和人民、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努力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更大贡献!


本文系应勇同志2024年4月在国家检察官学院春季学期首批调训班授课时所讲整理而成。

(注释及全文见《人民检察》2024年第8期)

作者:应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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