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印发修订后的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

发布时间:2023-04-03    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

科学设置案件质量评价指标 引导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最高检印发修订后的《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

本报北京4月2日电(记者徐日丹 见习记者常璐倩)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健全完善适应党和人民群众更高要求、符合司法检察工作规律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印发修订后的《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下称《评价指标》)。

记者了解到,2020年1月,最高检首次印发《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2021年10月进行第一次修订。此次修订下发的《评价指标》进一步精简为46项,涵盖“四大检察”主要案件类型、主要办案活动、主要诉讼流程,以及立案监督、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所有检察监督方式。

据了解,本次指标修订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基本价值追求,突出系统观念和体系思维,并呈现出四大特点:一是更加注重全面评价。统筹好“有数量的质量”和“有质量的数量”,在更加重视质量的同时,注重有合理的数量作为基础,体现办案的“力度”、一定的“量”和更重要的“质”构成的监督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二是更加注重整体评价。基于法律监督基本职能,聚焦主责主业,注重对检察机关主要业务、重点业务的评价,反映检察业务的主要矛盾和主要环节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三是更加注重组合评价。注重指标之间的协调性、关联性,从单一、孤立指标向关联、协同指标发展。四是更加注重实绩评价。引导广大检察人员准确把握评价指标背后的价值导向,杜绝“唯指标论”“唯数据论”的机械评价方式,科学运用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促进监督办案更加优质高效。

在检察实践中,如何科学适用《评价指标》,有效发挥引导高质量检察履职的“指挥棒”“风向标”作用?

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表示,要把贯彻执行《评价指标》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大事,重点引导检察人员充分认识《评价指标》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各项内容和具体含义,正确理解适用,将精力向提升监督办案质效上聚焦,避免形成不健康的“争先”“恐后”。要强化指标数据质量核查,对指标运行中反映出的“反管理”零容忍。此外,通过不断优化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充分结合评价指标和“业务指导数据”“统计数据”指导业务,以“全面、全员、全时”和“考实、评准、用好”为导向,一体加强“案”的管理和“人”的管理等,多措并举真正实现评价指标科学、指标实现形式科学、考核应用效果科学。

作者:徐日丹 常璐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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