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将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实质化审查落到实处
去年9月,两高两部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新规首次写入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新规“出炉”近半年以来,取保候审是否变得更容易?“构罪即捕”的现象是否得到扭转?全国两会之际,南都记者专访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
苗生明介绍,在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的共同推动下,司法机关依法准确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刑事诉讼取保候审适用率有较大提升,检察机关受理提请批捕率从2018年的70.3%下降至2022年的41.1%,受理审查起诉时的取保候审适用率从2018年的40.22%上升至65%;诉前羁押率从2018年的54.9%下降至26.7%,人权司法保障得到进一步强化。
苗生明还表示,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情形的审查判断,需要依据相应证据材料的证明,并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认定。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时,应当同时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补充移送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谈取保候审新规
将“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实质化审查落到实处
南都:去年9月发布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首次将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写入,新规对推动诉前羁押率、取保候审适用率有何影响?
苗生明:去年9月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写入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各司法机关进一步凝聚共识,形成良性互动,统筹推动政策落实落地的重要举措。少捕慎诉慎押确立为刑事司法政策的时间虽然不长,但从实践看,不捕率、不诉率分别同比上升12.2个百分点和9.7个百分点,至2022年的43.4%和26.3%,比2018年高21.3和18.6个百分点,诉前羁押率从2002年的91.5%大幅下降至去年的26.7%,政策实施效果显著,社会各界给予充分肯定。
南都:去年以来,检察机关在推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贯彻落实方面有哪些举措和成效?
苗生明:逮捕是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刑事强制措施,不是刑罚处罚,不逮捕不意味着不会被判处刑罚,逮捕也不意味着一定起诉、判处实刑,对于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必须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其中主要看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不予逮捕是否能够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去年以来,检察机关在减少不必要的羁押,扩大取保候审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上持续发力,推动诉前羁押率大幅下降,取保候审适用率提升,在确保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人权司法保障得到进一步强化。一方面,侦查机关对越来越多的无逮捕必要案件不再提请审查逮捕,更多地采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关起来”才能“管得住”的执法思维逐步转变,检察机关受理提请批捕率从2018年的70.3%下降至2022年的41.1%;受理审查起诉时的取保候审适用率从2018年的40.22%上升到2022年的65%。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越来越重视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把握,在刑事案件总量上升的同时,检察机关批准和决定逮捕的人数从2018年的105.7万人下降到2022年的49.4万余人,不捕率由2018年的22.1%上升到2022年的43.4%,诉前羁押率由2018年的54.9%下降到2022年的26.7%。诉前羁押率的下降,大大减少了诉前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剥夺,轻罪案件羁押率高、构罪即捕、一押到底等现象得到明显改善,羁押办案的“常态”正在逐步扭转。
南都:判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审查批准逮捕的关键,请问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如何更好把握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和逮捕必要性?
苗生明:实践中,检察机关注重加强对证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证据的审查,依法准确把握逮捕标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需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并随卷移送检察机关。如江苏、陕西、内蒙古等地还专门就公安机关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据并在提请逮捕时随卷移送作了细化规定,建立了审查逮捕案件社会危险性证明机制。
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对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现实危险可能性”“具有妨害诉讼企图”等社会危险性情形的判断,需要依据相应证据材料的证明,再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避免仅依据主观感受判断。审查时,要求在审查报告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危险性的审查情况进行说明,将“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实质化审查落到实处。检察官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依据在案证据和补充的证据仍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依法不批准逮捕。
南都:在社会危险性判断和羁押措施适用方面,检察机关还有哪些举措?
苗生明:个案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必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个体情况综合评估认定,不能简单以案件所涉罪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本地户籍、是否有自有住房等机械认定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一直以来,如何准确评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是长期困扰办案实践的难题之一。为此,最高检自2021年12月起指导各地开展了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试点工作,就如何更加准确、科学、规范地评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探索创新。目前,各试点院正在通过探索建立社会危险性评估量化模型,帮助检察官综合、全面评估各种案内、案外因素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影响,对是否采取逮捕羁押措施的影响,使逮捕措施的适用更加公正、客观、科学,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
同时,最高检于2021年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明确检察机关在办理羁押审查案件时,对涉及公共利益、民生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等领域六种情形可以进行听证,通过听证审查,更加全面地听取各方意见,帮助检察官准确作出羁押审查决定。此外,许多地方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积极探索利用电子手环、“非羁押码”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的执行监管,有效提升非羁押强制措施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力度和有效性,推动扩大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超过110个地方的检察院、公安机关应用相关信息化手段,保障4万余人次的非羁押强制措施执行工作,有效保障了诉讼的顺利进行。
谈侵害公民人格权犯罪
个人信息犯罪数居高不下
南都:目前侵害公民人格权的犯罪形势如何?
苗生明:2019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侮辱、诽谤罪犯罪嫌疑人200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嫌疑人13799人,侵犯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犯罪嫌疑人13人;共起诉涉嫌侮辱、诽谤罪被告人260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31237人,侵犯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被告人20人,有力保护了被害人合法权益。
从近几年情况看,侵犯人格权犯罪案件中,侮辱诽谤犯罪基本平稳,但个别案件,如“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等影响较大;侵犯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犯罪在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通过依法从严追诉一批侵犯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上了一堂接一堂的全民法治公开课、警示教育课,取得很好的法治宣传教育效果,2022年明显下降,相关犯罪只有个位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数量居高不下,且犯罪严重程度较高,犯罪手段呈现多样化、网络化、产业化特点,被侵害的信息类型多、范围广,且与下游犯罪密切相关,仍需加大依法惩治力度。
南都:网络环境下,侵犯人格权犯罪案件有何特点?
苗生明:在网络环境下,侵犯人格权犯罪案件行为方式上区别于传统犯罪方式,通过网络方式无限放大传播范围,造成不可控的影响,视频、图文方式更增加了侮辱诽谤信息的“可信度”,对被害人造成更大伤害。
在行为对象上具有不特定性,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被害人,给广大公众造成了不安全感。此外,在网络上对他人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证据难调取,危害严重、后果不可控。郎某、何某诽谤案,仅微博话题“被造谣出轨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阅读量就达4.7亿次、话题讨论5.8万人次。
南都:网络环境下,检察机关如何应对侵犯人格权犯罪,保护公民人格权?
苗生明:检察机关更加关注公民人格权保护,用心用情办好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小案”关乎民心,关乎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侵犯人格权犯罪案件虽多是“小案”,但却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公众对社会安全的感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检察机关通过从严追诉犯罪,有力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准确把握网络时代的案件特点,发挥个案引导、教育警示作用。
此外,检察机关还强化重点案件指导办理,不断完善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协作配合。对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侵犯人格权犯罪案件,最高检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跟踪指导,针对不同案件特点,依法灵活把握政策与法律运用。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引导及时、规范、全面侦查取证,查清事实,与公安机关在行为性质、情节认定上及时协调,区分案情区分处理。
谈人格权刑事司法保护案例
强化网络违法犯罪治理
南都:我们关注到,去年2月,最高检首次发布以人格权刑事司法保护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有何背景?
苗生明:去年2月,最高检以“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为主题发布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是为满足人民群众新时代的法治需求,贯彻落实民法典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时,网络已经融入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的发展带来了便利,但网络空间也是乱象丛生。而且,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相较传统的犯罪手段,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危害更大、社会影响更恶劣,为适应网络时代惩处犯罪的需要,发布上述的指导性案例。
南都:备受公众关注的“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也入选首批“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如何通过办理典型个案引领社会法治观念?
苗生明:案例来源于实践,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就是生动具体的法治体现,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被害人谷女士因为遭受诽谤,使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遭遇“社会性死亡”。检察机关通过公诉程序追诉,有力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由于网络的隐蔽性、违法成本低、查处困难等原因,网络违法犯罪增多,依法以公诉案件处理“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不仅解决了自诉案件当事人取证困难的问题,而且强化了对网络违法犯罪的治理,净化网络空间,树立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的观念。
检察机关推动“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由自诉转公诉办理,是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创新应用,在依法惩治网络犯罪,依法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等方面发挥了标杆作用。
作者:刘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