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领导带头包案办理化解了一批骨头案钉子案

发布时间:2023-03-11    来源:北京青年报

全国两会期间,北京青年报记者专访了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

专访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领导带头包案办理化解了一批骨头案钉子案(图1)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

北青报:最高检第十检察厅的主要职能有哪些?去年,第十检察厅受理了多少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

徐向春: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又称控告申诉检察厅,主要负责受理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控告和申诉,承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国家赔偿、国家司法救助及部分刑事申诉案件,指导全国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2022年,第十检察厅受理刑事申诉案件1489件,国家赔偿类案件203件,总体来看,办案任务比较重,在依法公正妥善办理案件的同时,释法说理、化解矛盾的难度比较大。

北青报:在纠正冤错案件方面,检察机关如何发挥作用?如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申诉案件及国家赔偿案件发生?

徐向春: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参与诉讼全过程,在纠正、防范冤错案件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坚决依法及时纠正冤错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同时,依法开展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对国家赔偿请求及时办理,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给予国家赔偿;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受害人,依法开展司法救助活动。结合司法办案开展反向审视,对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社会管理漏洞,及时制发检察建议,促进诉源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申诉案件及国家赔偿案件发生,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北青报:具体包括哪些措施?

徐向春:比如加大对违法侦查活动的监督力度,切实纠正侦查违法行为。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范围和应当排除的情形,严格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促进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从源头预防冤错案件。

同时持续开展反向审视工作,全面剖析监督纠正的冤错案件,建立审查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每案必评、实质化解”工作机制,通过梳理、分析、研究,查找司法办案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形成有针对性的关于规范司法、改进工作的意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冤错案件的发生。

此外,还建立了监督纠正重大冤错案件工作机制,对重大冤错案件发现报告、审查指导、配合协调等各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等。

北青报:近年来检察机关大力推进院领导办理信访案件工作,为什么要推行这一工作?

徐向春:党中央要求全面开展领导干部接访下访活动,市、县、乡镇(街道)每天都要安排一名党政负责同志到接待场所接待群众来访,接访领导干部对所接待信访事项要全程负责、一盯到底。检察机关要求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带头办案,是落实党中央关于落实领导干部接访工作要求的具体体现。同时,检察机关受理的群众来访,尤其是控告申诉案件,大多数是法律结论生效、程序已经终结,要化解矛盾、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工作难度极大,正需要领导干部带头办理,这也与司法责任制改革强调入额领导干部带头办案的要求相一致。

北青报:具体采取了什么措施?

徐向春:一是领导带头包案办理疑难复杂信访案件。2022年,各级院领导带头包案办理疑难复杂信访案件5万余件,化解率为84.7%,化解了一批“骨头案”“钉子案”,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是建立基层院领导包案办理首次信访制度。明确“三类案件”(首次到检察机关申诉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立案监督案件)全部由院领导包案办理,包案院领导必须会见申诉人,必须阅卷,必须开展释法说理,符合条件的必须开展公开听证和司法救助,将信访矛盾解决在基层和首访环节。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院领导包案办理首次信访案件4.9万件,属于院领导包案范围的“三类案件”有21245件,院领导已包案“三类案件”数为20294件,包案率95.52%,已办结15030件,办结率74.06%,其中开展公开听证2270件,听证率15.10%。再次信访只有249件,再信访率1.65%,成效明显。

北青报:去年,最高检会同全国妇联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专项活动。为什么要开展这项活动?

徐向春:一些妇女及其家庭因案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仍然存在,是推动妇女事业平衡、充分发展必须直面和解决的重要问题。2022年,最高检联合全国妇联部署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对涉家庭暴力、性侵害、拐卖等侵害妇女群众违法犯罪案件中的救助线索进行排查梳理,按照“应救尽救”“应救即救”原则,全面落实各项救助帮扶措施。一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在专项活动中救助因案致困妇女3.2万余人,发放司法救助金3.8亿余元,分别占同期检察机关救助人数8.1万余人、发放救助金额8.6亿余元的38.7%和44.8%。其中,救助遭受性侵害的困难妇女、因遭受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困难妇女、因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害承担养育赡养义务的困难妇女、因赡养义务人没有赡养能力或者无人赡养的老年困难妇女、身患重病或者残疾的困难妇女以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农村困难妇女等重点困难妇女共计1.9万余人,占被救助困难妇女人数的61%。

作者:孟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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