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以更优检察履职促进保障资本市场安全

发布时间:2022-06-27    来源:高检网

持续释放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零容忍”信号

——最高检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以更优检察履职促进保障资本市场安全

2021年至今,检察机关依法起诉了一批上市公司连年财务造假、违规披露重大案件,依法起诉了多个集操盘、配资、“黑嘴”于一体的操纵证券市场重大案件,依法起诉了一批利用内幕信息非法交易重大案件……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尽显无遗。

事实上,在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方面,检察机关的脚步并不仅仅停留于此。202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以下简称“驻会检察室”)正式成立,在加大办案力度和对下指导力度的同时,更是持续向资本市场释放出了检察机关对证券犯罪“零容忍”的强烈信号。

加大重点领域办案力度,“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数据显示,2021年全年,检察机关起诉证券期货犯罪229人,同比上升94%。起诉人数同比大幅上升的背后,一方面反映出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立法层面加大对证券违法犯罪惩治力度的效果逐渐显现,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了检察机关严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以“零容忍”的态势,依法从严惩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推进重点领域案件办理。

与此同时,这也与驻会检察室成立以来,加大办案力度和对下指导力度有着密切关系。正是在最高检的要求下,各办案检察机关积极承担刑事诉讼主导责任,加强法律监督,成效显著。

办好及指导地方检察机关办理证券犯罪案件,是驻会检察室的核心工作职责。据了解,驻会检察室成立后,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办理了一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重大案件。指导地方检察机关办理了社会高度关注的康美药业、康得新、獐子岛等财务造假案件,以及北八道、郑某等操纵证券市场重大案件。

据悉,驻会检察室向各地检察机关督办案件30件,交办案件206件,检察机关依法介入侦查、审查起诉,并结合案件办理制发检察建议、开展刑事合规,促进“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把标本兼治工作做深做实做细,推动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解决问题。

例如,检察机关依法起诉了一批中介机构主动配合造假、严重不负责任的案件,针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证券发行中的重大失职行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发了检察建议,推动堵塞漏洞。

而在广东省检察机关办理的康美药业案中,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康美药业及其控股股东资金流转、信息披露、股票交易情况,结合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当事人供述等证据,依法认定康美药业单位行贿及实际控制人马兴田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操纵证券市场等犯罪。经检察机关依法起诉,法院判处康美药业罚金500万元,判处马兴田有期徒刑12年,其他11人均获有罪判决。

“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表明了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坚决维护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的决心、力度。”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

建立并落实案件交办制度,破解监督无抓手困境

2019年11月,郑某等人经合谋,决定操纵股票牟利。郑某等人为筹措资金,与浙江某数控股有限公司股东万某等人多次商议,由该公司共配资6.85亿元,并提供“盘某师”、“金某家”软件及软件后台服务以支持郑某操纵股票。

为了将拉升后的股票价格抛售获利,郑某还雇佣股市“黑嘴”陈某等人通过在某财经直播间和其他网络平台,以公开评价、推荐股票等方式,诱导其他证券投资者买入,并向陈某等人支付佣金0.3亿元。

在万某、陈某等人的配合下,郑某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15日,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操纵2只股票,非法获利2.17亿余元。

2021年8月26日,辽宁省抚顺市检察院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对郑某等17人向抚顺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直播、微信群、投资论坛等新媒体平台非法荐股、抢帽子交易,实施违法犯罪是当前新兴的犯罪方式之一。据介绍,目前证券期货领域违法犯罪仍然处于高发态势,社会关注的大案频发;市场主体失于职守,各类参与者众多;黑灰产业链逐步形成,技术性、隐蔽性特征突出……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呈现出了新的特点和趋势,给案件办理增加了难度。

不仅如此,近年来随着金融犯罪反侦查能力加强,证券期货犯罪的证据收集和事实认定难度也随之加大。而执法司法标准不统一、证据基础先天不足、各地证券犯罪案件侦办力量配备差异较大等问题也困扰着办案人员。

面对上述难题,驻会检察室如何破局?答案是:探索建立检察机关证券犯罪案件交办制度,要求省市两级检察院履行刑事诉讼主导责任,逐案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据了解,最高检向各地检察院交办证券犯罪案件以来,各地检察院均与当地公安机关积极沟通,落实交办制度要求,侦办进程明显加快,办案质量稳步提高。

针对交办的案件,检察机关根据证券期货案件特点对侦查方向和收集证据的方法及时研判,引导公安机关按照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控证明要求收集证据,必要时自行侦查,通过全面收集证据保证办案质量。

在指控证明过程中,检察机关会根据证券期货犯罪的行为特征,按照证据规则,特别是重视对客观性证据的审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联络行为,相关交易行为的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利益关联程度等各类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构建证明体系。这意味着,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犯罪事实,其他在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综合全案证据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也能够认定犯罪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完善办案规范,统一执法司法标准

2022年4月29日,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全面系统修改,统一了执法司法标准。

据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透露,针对证券期货犯罪案件难点多、争议多的现实状况,最高检还将继续出台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指导意见等文件。同时,建立完善类案办理规范,边办案边总结,持续编发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发挥案例的引领、示范作用。

除了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在办案中,检察机关还强化与证监部门、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和制约监督,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协商、提前介入等工作机制,促进落实证券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加大惩防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力度,携手向资本市场传递“零容忍”的强烈信号。

专业化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平台建设工作也在持续推动中。最高检在部署证券期货案件适当集中管辖,在全国设立了7个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建立专门的办案团队,发挥基地在专业办案、犯罪预防和前沿问题研究等方面的专业水平能力,集中办理疑难复杂证券犯罪案件。

作者:单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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