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禹州内部监督全覆盖
河南省禹州市检察院每年的办案量,都占许昌市检察机关办案总量的大约三分之一。“这对我们的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禹州市检察院检察长任国强说,“早在9年前,我院开始探索建立一套科学的检察业务管理机制,在实现案件流程管理、程序监督后,又通过创新实现了对案件实体的监督,并延伸监督触角,使得检察业务的内部监督‘全覆盖、无缝隙’。”
案件管理:提高办案效率
在禹州市检察院有一个特殊的办公室——案件管理办公室(下称案管办),这里是该院实现案件管理的中枢机构。
有了案管办,不仅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案件,统一由其受理、登记、分流,自侦案件的举报线索和民行申诉、刑事申诉也由相关部门受理后报其备案,使案件从一开始便纳入监管之中。此外,所有法律文书也由案管办管理,依据领导签字统一编号填发。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申诉材料等,一律由案管办登记收转,加盖专用印章认可后方可装入卷宗。
据悉,该院要求一般刑事案件实行书面研讨,即由承办人按标准写出《审查报告》,通过案管系统发送至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由其分别在《审查报告》后提出问题,再发还承办人。承办人即时对问题进行书面答复,直至讨论清楚。
该院规定,所有案件必须通过局域网在案管系统中流转,案管办每月集中检查一次,实现对办案程序的网上监督;所有法律文书非经主管领导签字确认,案管办一概不予办理,以此杜绝承办人擅自处理案件,避免违法现象的发生。
案管办每月对各部门办结案件进行质量评定,形成办案质量分析报告,同时指出办案瑕疵,进行案例评点。2010年以来,案管办共向办案人员发出超期预警100余次,组织案件合议70余场,对2000余起案件进行了质量评定,形成专题报告14份。
该院侦监科科长罗向阳说:“通过案管办的统一管理,既规范了案件文书管理和流程控制,也使干警们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办案本身,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
集体合议:加强实体监督
“案件的法律适用是否恰当?检察官对案件的认识是否准确?如果实体监督的问题不解决,依然可能出现质量有偏差的案件。”任国强说。
为此,该院把不批捕、不起诉等15类案件作为监督重点,实行集体合议制度,即承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及案管办负责人参加合议,集体“会诊”,对有异议的案件交由检察长决定或提交检委会研究,纠正执法偏差,实现对重点案件的实体监督。
2009年7月,禹州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在公安机关羁押期限临近届满之时,犯罪嫌疑人仍不供认。于是,该院按照规定启动合议程序,合议人员经过激烈讨论,达成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统一意见,并研究制定了侦查指导建议,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勘查现场,敦促其搜集关键物证。最后,案件得以顺利诉讼。
2012年,该院对重点案件进行实体合议176件293人,无一出现差错。
在该院公诉科科长李怀杰看来,合议制度不仅是监督,也是检察业务交流的平台、集体智慧的碰撞。
延伸监督:消除监督盲区
除了案件本身,该院还主动延伸监督,消除监督盲区。
记者了解到,该院明确规定案件承办人不得在会见室之外的场所与案件关系人接触,各类会见均须在案管办登记后方可进行。而且,该院实行办案现场监督制度和纪检监察员制度,选任24名纪检监察员组成专门监督队伍,由案管办统一调派,凡搜查、拘传、查封、扣押等关键侦查环节,监督员必须到场实施监督;对重特大案件、群众关注案件等14类案件全程跟踪办案,随时纠正执法不规范行为,并以监督日志的形式记录在案,报案管办备查。
在案管办,记者看到了一份侦查取证意见书。原来,该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办案中必须对收集、固定证据等提出意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预计侦查期限,并形成侦查取证意见书。该院公诉部门在受理案件时,必须对侦查取证意见书进行审查。
在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延期审理、撤回起诉等环节,该院也制定了相互配合、协调制约的具体规定,加大对侦查机关诉讼监督力度。
在整个业务管理、内部监督体系中,该院还明确了综合部门提供服务、信息沟通等方面的责任和标准,要求办公室通过检务公开、人大代表联络等工作征集社会各界意见,政治处在干警居住区聘请“特别监督员”,收集舆情、民意,经领导审批后通知案管办启动个案监督或调查程序,从而使综合部门也成为内部监督的一支重要力量。
作者:高传伟 钱进 马晓静 宋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