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着眼长远发展积极探索案件管理新模式

发布时间:2011-07-26    来源:《检察日报》

  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目前,检察机关传统的案件管理模式主要是通过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的宏观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诉检察官的具体管理,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管理来实现的。这些措施虽然对保证案件质量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随着检察体制改革向深层次发展,工作水平向高层次提升,这种案件管理模式已经难以适应规范化、统一化的现代管理理念要求。

    探索建立统一、协调、系统的案件监督管理体系,已经成为关系检察工作科学创新发展的一项重要课题。针对这些问题,各地检察机关都在探索建立适合本地检察工作实际的案件监督管理模式。其中,设立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对案件实行集中归口管理和流程跟踪监控,已经成为很多地区检察机关首选的模式,是一种符合现代管理理念要求的案件管理模式。

作者: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 车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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