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寻求理念突破设立专门案件管理机构

发布时间:2011-07-26    来源:《检察日报》

  案件管理机构的建立,是制度化管理从理念上的一种突破。从质量检验、统计分析、过程控制等方面实施管理,建立形成多层面、多领域、快速反应的管理机制。

    关于检察案件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设置,我们倾向于设立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一是从专业性、技术性角度来看,作为对办案部门进行管理的专门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需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二是从目标实现的角度看,案件管理机构应独立于办案部门,处于一个比较超脱的地位。

    在机构称谓上,称案件管理中心要比案件管理处好。因为案件管理机构是检察长与检察委员会一体化管理办案的专门业务管理机构,负责调度、协调案件管理工作。“中心”表明了案件管理机构在组织机构上不等同于一般业务处室,高于一般业务处室,有利于管理职能的实现。

作者: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颜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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