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须注重质量评查
发布时间:2011-07-26 来源:《检察日报》
对案件质量管理是案件集中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案件集中管理成效的基础保障。山西省检察院《关于实施案件集中管理的决定》明确要求案件管理部门对有异议的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撤案、撤回起诉等案件和检察长交办的重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监督。监督意见与相关办案部门意见不一致的,由案件管理部门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案件管理中心对案件质量实施动态监督。发现违反法律规定和执法办案规则等行为,应向相关办案单位、部门或承办检察官了解情况。在核实情况后,报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同意,制作《案件监督通知书》送相关办案单位或部门。相关业务部门或下级检察院在接到《案件监督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查明和整改情况书面回复省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案件管理中心负责对本院办结案件和下级检察院办结案件进行办案质量评查。采取重点案件评查、特定类型案件评查、随机抽取案件评查等方式进行。
作者: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主任 丁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