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环境立法取得全方位历史性成就
图为河南省新县黄毛尖山,大别山主峰之一(2023年5月27日摄,无人机照片)。
本报记者 张维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从“盼温饱”到“盼环保”、从“求生存”到“求生态”,这是对优美生态环境的现实需要,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与党的根本宗旨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的改革,推动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
其中,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取得突出成就。正如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近日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所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进入立法力度最大、监管执法尺度最严、法律制度实施效果最为显著的时期。”
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改革开放与生态环境保护,从来都紧密相连。
“环境问题的本质是发展问题,在发展中产生,也需要在发展中解决,既需要分步骤解决问题,也需要创新发展理念。”曾任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别代表的解振华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发展和提出协调经济和环境矛盾的理念,作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引。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一道列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
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2013年11月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作出部署,提出“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自此,生态环境领域立法呈现出制定修改节奏加快、覆盖面越来越广、针对性越来越强的鲜明特点,取得了全方位、开创性、历史性成就。
据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负责人介绍,以环境保护法为统领,涵盖水、气、土壤等各类环境要素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等自然生态系统,覆盖全面、务实管用、严格严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保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生态环保法律制度实现了从量到质的全面提升,逐步建立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四梁八柱”。
目前,生态环保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共30余件,其中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主要执法部门的生态环境法律19件,占现行有效法律总数约十五分之一;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40余件,行政法规30余件,部门规章8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400余件。
法律体系得到重构
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得到重构:将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建设写入2018年宪法修正案,确立生态文明的宪法地位;修订“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将生态文明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尤其是明确了对环境违法行为加大法律制裁的具体措施;全面制修订生态环境单项法,既包括大气、水、土壤、固废、噪声、放射性等污染防治领域的专门法律,也包括湿地保护、生物安全等生态要素方面的法律,用法治手段捍卫蓝天、碧水、净土;创新流域、区域生态环境立法,针对特殊地理、特定区域或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立法,包括制定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以及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全面提升绿水青山的“生态颜值”。
此外,民法典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并设专章,规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刑法两次修正,降低环境与资源保护犯罪入罪门槛,将环评、监测弄虚作假纳入刑事制裁范围,强力震慑了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生态环境党内法规建设加快推进,为推进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修正党章,党的十八大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写入党章,党的十九大又在党章中增加了“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内容。制定专项党内法规文件,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等。
作为我国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中独立、特殊、重要的组成部分,生态环境标准也在全面优化升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至今,生态环境标准数量大幅增加,共发布1195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依法备案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272项。截至2024年6月,现行有效国家生态环境标准2415项,现行有效依法备案地方标准248项。“我国生态环境标准体系结构比较完整,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适应,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基本建成。”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主要负责人说。
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整体实现“升级换代”,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全面有效推动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实施,运用法治方式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在生态环境法治的有效保障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从2015年的46微克/立方米降到2023年的30微克/立方米,我国成为全球大气质量改善速度最快的国家。全国地表水水质优良断面比例达89.4%,长江干流连续4年、黄河干流连续两年全线水质保持Ⅱ类,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如期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目标。
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更加严格。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严惩重处环境违法行为,让法律“长出牙齿”,恶意环境违法势头得到明显遏制。仅2023年,各地办理行政处罚案件7.96万件,罚没款数额总计62.7亿元,执法监管“刚性约束”逐步确立。同时,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协同发力,加大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的惩治力度。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增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一是全力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二是大力推进其他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如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等制修订,填补空白点、补强薄弱点;三是配合制修订《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政治硬约束;四是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美丽中国建设重点领域标准规范制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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