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要要素

发布时间:2024-07-18    来源:华律网

本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含:1)犯罪客体乃学校及各类教育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教职员工与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2)客观方面则表现为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备存在危急因素却不采取有效措施或未及时上报,最终导致严重事故的发生;3)犯罪主体为对校舍或教育教学设备负有维护责任的直接责任人;4)主观方面则为过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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