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满足监外执行的条件呢
对于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主要包含以下几点:首先,被关押者需患有严重疾病,并在治疗过程中需要得到特殊照顾和护理;其次,如果被关押的女性处于怀孕阶段或者正在哺育自己的婴幼儿时期,那么也可以申请监外执行;最后,若被关押者因年迈或身体残疾而导致生活无法自理,同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带来潜在威胁,则可依法申请监外执行。【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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