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制度中的管制与拘役之辨析

发布时间:2024-07-18    来源:华律网

管制措施,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处罚,指的是虽然不对罪犯进行牢狱之灾,但是仍然会对他们的自由施行适当的限制,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社区矫正的方式来完成刑罚后果。拘役制度,这是一项短期内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将他们就近拘禁并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手段。在我国的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了可以适用管制措施的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妨害婚姻家庭罪两个大类别里,这类犯罪有着相似之处,那就是它们的罪行性质并不算极端严重,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同时,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也较低。值得注意的是,管制措施并未完全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对他们的自由进行了限制。因此,对于那些适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来说,他们必须是人身危险性较小的人群,否则,如果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大,那么管制措施将很难实现其预防犯罪的初衷。相较之下,拘役制度通常只会适用于犯罪性质较为轻微的案件。在众多适用拘役制度的犯罪中,应用比例较高的是渎职罪,紧随其后的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类型的犯罪。而对于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性质最为严重的犯罪,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同样可以适用拘役制度,只不过在这些犯罪中的应用比例相对较低。在中国刑法分则中,除了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外,几乎所有的过失犯罪都可以适用拘役制度,大约占据了全部过失犯罪的95%左右。在同一类别的犯罪中,能够适用拘役制度的往往也是一些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在中国刑法分则中,大部分涉及拘役刑的条款都是将拘役制度作为最低法定刑加以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拘役制度既可以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原本应当判处短期徒刑,但存在从轻情节的犯罪。此外,在刑法分则中规定有管制刑的条款中,大部分也都同时规定了拘役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拘役制度的适用范围介于管制刑与徒刑之间。因此,除了上述两种常见的用法之外,拘役制度还可以适用于原本应当判处管制刑,但存在从重情节的犯罪。最后,在以短期徒刑为最低法定刑的犯罪中,如果具体犯罪具备减轻处罚情节,也可以判处拘役制度。【法律依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刑法》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刑法》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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