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谁承担工伤责任
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应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当劳动者发生工伤时,两单位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其中一个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因为另一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可向另一单位要求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快车提醒您,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用人单位有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行为,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该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对其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行为与其原用人单位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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