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遗嘱在设计时不得剥夺那些既无劳动能力亦无经济收入且无法独立生活的合法继承人的应有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尤其需要关注符合这一条件的继承人。
据第141条规定,在立遗嘱时,必须为上述这类特殊人群预留出其生存所需的必要遗产份额。
此外,第133条明文阐释了自然人(即我们每一位公民)如何自主灵活地以遗嘱方式处置自己的私人财产,并通过此种方式来指定遗嘱执行人或遗嘱受益人及受益人次序等事项。
不仅如此,自然人还可立下遗嘱,明确其所拥有的个人财产将授权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任何一个或若干个人进行继承。
同样,自然人亦有权立下遗嘱,将个人财产捐赠给国家或集体,或是授予法定继承人之外的组织或个人。
值得注意的是,自然人们依法享有设立遗嘱信托的权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