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程序启动后,若继承人选择放弃遗产继承权利,应当在遗产妥善处置以前,精心编写一份名为《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的文件。
这份声明书自签署完成之日起便立即生效。
然而,该有效的弃权必须满足下列三个基本条件:
1.弃权的决定必须由继承人亲自做出,他人(例如监护人等职责人员)无权代理。
2.继承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弃权的决定需要在特定时间段内做出。
具体而言,继承人若是选择放弃继承,就必须在继承过程启动之后、遗产得到恰当处理之前,通过书面形式来表达这种意愿和决心。
同样地,遗赠受益人也应该在得知接受遗赠的消息后的六十天之内,准备并签署一份明确表示放弃接受遗赠的文书,如果到期未能有所表达,将被视为自愿放弃可能的遗赠权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