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作为遗嘱继承的补充手段,虽然在当代社会中居于主要的继承方式地位,然而当继承事务正式启动之后,应当首先考虑试用遗嘱继承的方法。唯有在遗嘱继承无法启动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法定继承解决纠纷。因此可以明确地指出,无论从效力还是适用条件上来看,遗嘱继承均高于法定继承。依照现行的法律制度,以下五种类别中的各项继承事宜都必须依照法定继承的原则进行处理:(1)遗嘱继承人主动选择放弃继承权或是接受遗赠者选择放弃接受遗赠;(2)遗嘱继承人由于自身原因而失去继承资格;(3)遗嘱继承人与遗赠接受者比遗嘱制定人先行去世;(4)遗嘱中被认定为无效或漏洞的部分所涉及到的固有财产;以及(5)遗嘱中所没有提到或遗漏处理的遗产份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