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中,父母离异对于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继承权并未产生任何影响。具体而言,无论是亲自生育之子女,还是通过收养形成的养父母子女,甚至是没有领证的继父母子女,只要他们之间存在合法的扶助和被扶助关系,那么父母的离异也都无法改变或削减他们的继承权利。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倘若亲生父母离婚之后,他们的孩子由其中一方抚养长大,由于这一行为中并无实质性的亲子关系解除,所以这个孩子仍然具有被另一方父母认为是亲生的资格,且拥有独立的继承权。同样地,当养父母之间决定分手时,如果孩子被继续留在养父母中的一位身边抚养,那么对于那位未尽实际抚养任务的养父母,他将失去与原养子在互相继承遗产上的资格;仅有一个例外情况,即这位养子受到了遗书的指定,被赋予了遗嘱继承人的角色。此外,关于属于有扶养关系范畴内的继父母子女,倘若他们的继父母选择离婚,转为由他们的另一半来履行养育责任,那么原本在这种关系下所获得的继承权也会因为原先的继父母退出扶养环节而丧失。但必须强调的是,这个前提条件同样是该继子女并非遗嘱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