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一条,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基本法律框架。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这种用工方式允许口头协议,不设试用期,且双方可随时终止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这些规定适应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和短期性,同时也反映了当前法律对于灵活用工模式的适应和调整。
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这是与全日制用工要求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同之处。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体现了对这种用工形式的简便性和即时性的考虑。
然而,尽管法律允许口头协议,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诸如工资标准、支付期限等关键条款。
《劳动合同法》提出,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并且薪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这些规定确保了非全日制用工在获得灵活工作机会的同时,其基本劳动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劳动者可以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大的工作选择空间和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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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