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回购股权的法律规制
根据法律规定,当满足以下三项条件时,股东可要求公司购回其持有的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红利,且同期保持盈利状态;(2)公司进行了合并、分立或转移主要财产行为;(3)公司达到章程所规定的经营期限或其他解散情形出现,需经股东大会决议修改章程以维持公司运营。【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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