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质保期的规定
我国法例明确,在理想使用环境中,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如下:1. 基础设施与房屋建筑物地基、主体结构部分,其合理使用年限为设计文件所定;2. 屋面防水、卫生间及外墙防渗漏部分,保修期为五年;3. 供热与制冷系统,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或供冷周期;4. 电气、给排水、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保修期为两年。其余项目的保修期限则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商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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