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伤残鉴定的最佳时间选择
对于伤残鉴定的时期选择,通常是在患者的治疗已经告一段落,亦或是出院之后,其身体状况已经基本稳定的情况下进行的。根据国家医学领域内最新出台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所明确规定,对患者进行评定时,必须在初始伤害以及与之有直接关联的并发症都得到有效控制并治愈,或者临床治疗的效果保持相对稳定的情况下方能实施。进一步详细解说的话,也就是要求我们通常需要在初始伤害及其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结束,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之后再进行鉴定工作;而此时,其组织器官结构被破坏或功能受限的状况已经比较难以逆转地恢复了。关于这方面的标准,我们可以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执行;如果没有明确规定的,则可以按照以下几种常见情况来把握:【可在损伤后3个月内进行鉴定】这个原则主要适用于那些以初始伤害的结果为鉴定依据的案例,例如肢体、脏器的缺失,内脏的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的缺损,肋骨的骨折,肋骨的缺损,牙齿的脱落等等。【至少在损伤3个月后进行鉴定】这个原则主要适用于那些椎体压缩性或爆裂性的骨折(但不包括脊髓损伤),比如心、肺的挫伤,肋骨骨折引发的胸膜粘连,肢体骨折但是尚未接受手术并且不涉及到功能障碍等情况。【至少在损伤6个月后进行鉴定】这个原则主要适用于那些以损伤的并发症或后遗症为鉴定依据的案例,例如中枢或周围神经损伤导致的肢体瘫痪,视觉、听觉功能的障碍,肢体骨折或软组织等损伤后涉及到关节功能障碍(包括手、足功能),颅脑损伤后涉及到智力缺损、精神障碍、大小便失禁、语言功能障碍,脏器损伤后的功能障碍等情况。如果受伤后经过较长时间才进行手术的,那么鉴定的时间就需要相应地延长。【内固定在位伤残程度鉴定的时机选择】如果内固定物并不影响伤残等级的评定,那么我们可以按照骨折愈合的标准来选择鉴定的时机。【法律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四条,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原告一般是患者本人,如果死亡的,一般指死者的法定继承人。而被告一般是指医院,主治医生是代表医院的职务行为,一般不能作为医疗纠纷案件的被告。
3.,要有合理的赔偿请求。赔偿的数额应根据法律确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如果超过合理的范围,漫天要价,不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且还要承担额外的诉讼费用。
4.要有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最主要的是鉴定结论,如果没有鉴定结论,要提供或申请法院调取有关病历资料,并可申请法院进行鉴定。。
医疗纠纷赔偿诉讼的管辖法院为:
1.医疗事故发生地
2.医疗后果出现地
3.肇事医疗单位所在地
4.个体医生的住所所在地
注意: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时,原告有权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但起诉后不得再任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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