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放高利贷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讨论

发布时间:2024-07-12    来源:华律网

关于将特定人数范围内的高利贷行为认定为正常民间借贷的问题,我们认为,这应当得到尊重与认可。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出借方可能会获得一定程度的利息收益,但是需要明确的是,这种借款行为仅限于特定对象之间进行资金往来,行为人并未将发放高利贷作为其主营业务,也不会对广大不特定社会公众造成影响,更不曾扰乱现有的金融秩序及经济稳定。因此,这样的高利贷行为应当被视为正常性质的民间借贷,在尊重参与各方自主意愿的前提下,刑事司法机构不宜过多干涉。转而言之,对于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则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并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在此类情形中,放贷方实际上扮演着类似于银行的角色,从事着与银行相同的借贷业务。然而,这种高利贷行为与普通民间借贷存在本质区别,其主要目的在于获取高额利润,规避银行监管,违反了国家金融制度,从而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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