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会否听取公诉人的意见
【观点】:会。【律师解读】:在庭审前,法官可通过召开会议,询问相关人员对待避、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事项的看法及意见。法庭宣布开庭日期并提前三天向检察机关、当事人及其代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发送传票或通知书。对于需要公开审理的纠纷,同样应在开庭前三天公布案情、被告信息以及开庭时间和地点。【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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