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制加班时间上限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加班时间存在上限规定。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通常情况下,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具体计算时,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比如,以月为周期,一个月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为20.83天×8小时=166.64小时。若该月综合计算工时超过此标准,则超出部分即为加班时间,需依法支付相应报酬。企业需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综合工时制加班时间在合理合法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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