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无效婚姻乃是由于其缺乏结婚所必须具备的必备要件,因而无法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具体来说,在以下四种情况下缔结的婚姻均被视为无效婚姻:
(一)有重婚现象存在;
(二)配偶之间或近亲关系中含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三)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的年龄尚未达到合法结婚的最低年龄限制。
针对这些无效婚姻,相关婚姻关系各方人士以及利益受到影响的诉讼参与人都有权向当地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请求对该婚姻之有效性进行裁定。
在这里,我们将这些所谓的“利益受影响的诉讼参与人”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若提出的质疑理由涉及重婚问题,那么就只有来自于相关当事人及他们的直系亲属和基层团体;
(二)对于关于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质疑,仅限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近亲;
(三)对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质疑,同样适用这种方式评估被告人与相关人士的密切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