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来看,已婚夫妇签署的婚内协议具备独特的法律效益。
这种效益可以被划分为内部效力(即对于配偶双方)及外部效力(针对第三方)两种不同性质的效力范围。
对内效力方面,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所缔结的财产协议,对于双方均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度,双方将依据签约时的约定来共同享有财产的所有权、控制权以及其他各类相关权益,且需根据约定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义务。
在对外效力层面上,我们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如何在保护夫妇二人的财产权益的同时,确保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的正常交易安全。
例如,若任意一方与第三者签订了涉及已婚夫妇共同财产的协议,尽管夫妻二人曾对这些财产做出过归各自所有的书面约定,但倘若第三方并未知晓该约定的话,那么这项财产约定就不对其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
然而,若第三方了解到这份约定存在的话,那他/她就有权用非相关协议一方的全部个人财产来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清偿担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