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某段婚姻被判定为无效婚姻,那么此种情况并不会对其未来缔结新的婚姻产生任何影响,并且该期间不再留存任何婚姻纪录。那所谓的无效婚姻,实际上便是由于在缔结合同时,缺乏某些必要的要件而导致其无法具备应有的法律约束力,从而使得相关当事人无法享受作为夫妻所拥有的权力以及所负担的相应义务。此类婚姻之所以无效,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存在未经合法程序的重婚现象;其次,涉及到法律有明确规定不得缔结婚姻的近亲血缘;最后,则是因为一方或双方尚未达到法定的适婚年龄,没有满足结婚所需的最低年龄要求。《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