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婚姻是否属于可撤销婚姻

发布时间:2024-07-03    来源:华律网
结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兴的事情。在中国,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只有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其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国家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给予争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时地法律援助,保护基于爱情而要求结合的男女的正当权利;还可以帮助指导婚姻当事人,避免因无知或受欺骗而陷于不幸的婚姻之中。
与欺诈行为有关的婚姻情况并不属于法定撤销范畴之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明文规定,仅有因胁迫产生的婚姻以及婚姻中存在隐瞒重大疾病行为之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类型,由此可以得知,欺骗性质的婚姻并非可采取撤销方式解决的情况,无法使用此选项,而是需要采用离婚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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