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欺诈行为有关的婚姻情况并不属于法定撤销范畴之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明文规定,仅有因胁迫产生的婚姻以及婚姻中存在隐瞒重大疾病行为之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类型,由此可以得知,欺骗性质的婚姻并非可采取撤销方式解决的情况,无法使用此选项,而是需要采用离婚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