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登记的情形有什么

发布时间:2024-07-03    来源:华律网
结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兴的事情。在中国,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只有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其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国家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给予争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时地法律援助,保护基于爱情而要求结合的男女的正当权利;还可以帮助指导婚姻当事人,避免因无知或受欺骗而陷于不幸的婚姻之中。
凡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相关人士,若存在以下任一情节严重者,婚姻登记管理机构有权拒绝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一种情况即是指男女双方并非基于真实意愿而进行的婚姻缔结行为,其中一方或两方在结婚过程中受到了强迫或欺骗等不良因素的影响。
其次是一方或双方在婚姻状况上已经构成了重婚事实。
再次,男女双方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通婚。
最后,未能满足国家法定适婚年龄要求的男女双方也不应当获准通过婚姻登记方式实现婚姻组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作者:网络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