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成员须为股东吗
监事会成员并不必然是股东。据相关法规规定,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成员人数为三人,对于人员较少或规模不大的公司可设一至两名监事,无需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包括股东代表与比例适当的员工代表,其中员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对于监事会中的员工代表则需经公司员工以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职,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若主席无法履行职责或未履行职责,将由超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荐一位监事来主持会议。同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由此可见,监事会成员中必须包含股东代表,但并非全然由股东代表构成。监事享有以下权力:1. 检查公司财务状况;2. 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对违法、违规、违反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有权要求其改正;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未能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5. 向股东会会议提交议案;6. 依据股东救济制度,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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